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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3:47:56  浏览:9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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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等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局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和帮助教育,使他们顺利地走上新生之路,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各地和有关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预防重新犯罪作出了贡献。从现在起到本世纪末,我国每年将有二、三十万刑满释放、解
除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原有的某些安置和帮教措施已不完全适用,这项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进一步加强。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对象、范围和工作目标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工作范围包

括:(一)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二)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三)引导、扶助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四)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
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五)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通过安置、帮教工作,力争使大多数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
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目标。
二、转变观念,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不断改进工作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既面临挑战,又有新的机遇。一方面,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性增强,某些行政性安置、帮教措施落实难度加大;另一方面,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项工作机制的逐步健全又为安置、帮教工作创造了
有利的条件。因此,既要充分估计、正确对待这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又要看到这方面的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坚定信心,增强开拓进取精神;既要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的新路子,又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好办法。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不断调整思维方式,改进工作
方法。要由行政手段为主逐渐向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为主转变;要由部门行为为主逐渐向政府行为、社会行为为主转变;要由引导、提倡为主逐渐向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为主转变;要着眼于启动安置、帮教对象奋发向上、自强自立的精神,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中负着重要任务,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将这项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计划之中,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能否逐步下降,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工作能力和实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
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二)劳改、劳教单位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法律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离开监、所半个月前,须将他们服刑、劳教期间的表现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并严格履行交接
手续。对离开监所三年之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要建立定期考察和地方反馈制度。
(三)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对参加过待业保险的,劳动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救济金。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就业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和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应一视同仁,保护其合法权益。并通过有关组织加强教育、管理,落实治安责任制,增强他们守法经营的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五)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1992〕7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做好“过渡性”安置实体的试点工作,各地要不断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认真总结推广经验。
(六)民政部门要鼓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并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任务,作为评选先进的一项重要条件。
(七)公安机关要会同党政基层组织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特别是对那些恶习较深、改造效果较差而具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要加强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动去向,努力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对重新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公安派出所
要建立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责任制,与干警工作实绩考核、晋级晋职、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切实挂钩。
四、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
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大力协作,密切配合。
(一)要继续大力提倡工厂、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接收、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有关部门要对安置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在生产经营上给予支持,政策上实行优惠。
(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在分配住房、责任田、社会救济等方面对他们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三)工会、青年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共同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
(四)有选择地在一些工作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开展建立帮教协会的试点工作,同时建立用于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回归基金”,更广泛地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增强帮教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五)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各地区要不断研究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情况,创造新经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调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六)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法规,或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中央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相关的法规和规定中纳入安置、帮教的内容,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199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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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妇厅字〔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2年12月31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各类学校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使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直接关系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局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认识,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作为重要职责,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主动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
二、各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和社区教育等方面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在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或具有一定办学特色和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各级成人学校中选择一批学校确定为“再就业培训定点学校”,使其成为各级政府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各类学校都要抽调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的教师参加再就业培训工作。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根据当地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工作要求,加强再就业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各类学校要主动加强与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开发有关培训项目和课程,改进再就业培训的内容、方法和手段,采取灵活的方式,积极推行“订单式”、“个性化”等多样化培训。对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劳动者开展的技能培训,应与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
四、普通高等学校、各级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应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开展创业咨询,提供开业指导,提高创业能力。要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理想、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帮助他们更新就业观念,拓展就业领域,提高立业、创业本领。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各级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校办产业和有关服务机构要尽可能吸纳、安置部分下岗失业人员。
五、要关心、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实际困难,适当减免他们参加再就业培训的费用,杜绝并防止再就业培训中出现“乱办学、乱收费、乱发证”现象。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减轻他们就学的负担。
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努力扩大职业教育规模,使新增劳动力在就业前都能得到必要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要积极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前的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构建以教育和培训促进就业的良性机制。
七、各地要把学校开展的再就业培训纳入当地再就业培训规划,对学校开展再就业培训给予支持。要加强对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在再就业培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建筑法》工作的通知发布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建筑法》工作的通知发布的通知

建市[2003]22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今年7-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黑龙江、陕西、河南、四川、江苏五省贯彻实施《建筑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天津、山西、山东、广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地贯彻实施《建筑法》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检查组认为:各地贯彻实施《建筑法》总的情况是好的,做法和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建筑法》规定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了加强,工程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但是,各地在贯彻实施《建筑法》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业主行为不规范,压工期、压价等现象很普遍,拖欠工程款严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现象仍然存在,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容忽视;工程监理不到位,监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不严,部门分割、地方保护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组的要求,进一步做好贯彻执行《建筑法》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法规建设,加强《建筑法》执法检查,继续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

  各地要结合这次《建筑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法规体系。一方面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通过修改或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解决部门分割、地方保护等当前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另一方面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活动中相对薄弱的环节,通过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约束、规范招投标活动、改革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制度、强化合同管理、推行工程总承包等。

  各地要将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与开展《建筑法》执法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执法监督的手段,转变监督的方式,研究制定统一、科学、规范和严格的执法管理办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联动,相互配合,实现对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法违规的工程,应追究负责经办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业主在建筑活动中的行为,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作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

  各地应当将规范业主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点,严把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关,加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稽查力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针对业主在工程承发包过程中规避招标、明投暗定、逃避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执行强制性标准,随意变更工程标准和规模,干扰工程监理制度的落实,恶意拖欠工程款等问题,要建立通报制度,通过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实行综合治理。

  各地要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的主要范围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经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注意总结经验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改革逐步深入;对于尚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克服畏难情绪,尽快开展试点工作。

  三、对拖欠工程款问题实行综合整治

  要努力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当前,重点在房地产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上力争有所突破。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鼓励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于项目资本金不足、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违规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也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要建立起相应的信用档案,并及时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凡因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并暂停其新建项目的审批。凡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

  进一步落实各级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促进企业加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需人力物力的投入,使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增强企业质量和安全生产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切实消除各类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建立企业质量与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加强对企业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改进政府监管方式方法,强化巡查、随机抽查,对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建立企业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加强政府质量和安全监管队伍机构和人员建设,建立起覆盖全城乡、全行业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体系;加大预防多发性安全事故、法理住宅质量通病和室内环境污染等专项整治力度,督促整治方案制定与落实;强化质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一线操作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推行工程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转移工程风险,保障作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的要求,继续做好有形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脱钩,还没有脱钩的地区要抓紧脱钩工作。二是继续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包括完善场内交易活动的场地和设施;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内部人员管理;协助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对招标投标全过程数字化监控等。

  要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的力度,扩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覆盖面。要将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做到监督和备案并重。同时加大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对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串通投标等问题实施专项治理,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步伐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治本之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本着“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法律保证、社会监督”的原则,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

  当前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工作重点,一是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包括从事建设开发、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实验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与建设领域有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信用标准;二是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形成每个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用信息;三是通过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建筑市场监管的有关制度结合起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四是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有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惩罚。五是尽快建立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的诚信管理平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广泛性。

  七、强化对监理行业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整体水平

  针对当前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人员素质低等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认真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落实旁站监理制度;二是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严格监理单位的准入和清出管理,杜绝监理单位在申请资质、年检过程中,向外单位人员借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证件的现象;四是协调有关部门,提高监理取费标准,改善监理单位的经营状况,吸纳更高层次的人才,提高监理水平;五是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避免出现由于监理覆盖面过大,导致监理力量分散的问题。

  八、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

  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工程担保重点是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对分包商、材料供应商付款担保,今明两年,重点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从制度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保险重点是推行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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