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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02:00  浏览:99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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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自府发〔2003〕83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已经自贡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自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推进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含房地产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区、县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遵循规范有序、简化高效、综合平衡、重点优先和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的原则,强化产业政策引导、城市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利用、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节的审批管理,弱化一般的、程序性的审批管理。
除本规定明确的审批管理环节之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需要,确须新增审批管理环节并单独审批办理的,须经自贡市投资项目报批中心(以下简称报批中心)同市编办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纳入审批管理流程,不得单独办理审批管理手续。

第二章 审批管理体制

第五条 报批中心是市政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派出机构,承担市本级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服务职能。
第六条 各项目审批管理职能部门是具体承办项目审批管理的工作部门,依法分别按职能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管理。
第七条 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房管、消防部门在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承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环节全部进入报批中心集中办公,实行集中受理、集中管理、分类办理、联合审批、统一收费。
根据审批管理需要,其他审批管理部门或单位在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基 本 制 度

第八条 分类审批管理制度:政府类投资项目实行全面审批管理;非政府类投资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批加备案制管理。
政府类投资项目是指运用国家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债资金、西部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非政府类投资项目是指除政府类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股份制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
第九条 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市、区县分别负责职权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限时办理制度:各审批管理环节分别确定办结时限并对外公布,接受各方面监督。各审批管理环节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各审批管理环节的办结时限见附件)。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制度:各审批管理环节的适用范围、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承办单位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一律对外公开,并严格依照办理。
第十二条 税、费、基金集中统一收取制度:各审批管理环节的税、费、基金一律进入报批中心,由报批中心监督集中统一收取。税、费、基金收取后,属财政的,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属部门的,直接划归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卡制度:报批中心统一制作项目卡。业主根据项目卡流程办理审批管理各环节手续和缴纳相关税、费、基金。
第四章 审批管理基本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基本程序为立项报建、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五个阶段。
第十五条 立项报建阶段的主要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2. 合同章程审批;3.土地预审;4.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5. 环评书、表审批备案;6.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7.行洪论证方案审查;8.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9.安全评价报告备案;10.规划选址定点;11.政府类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2.项目报建备案。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主要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2.建设用地审批;3.拆迁审批;4.初步设计审查;5.政府类投资项目概算审查;6.施工图设计审查;7.政府类投资项目预算审查;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主要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政府类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2.质量监督报监;3.施工安全报监;4.施工监理报监;5.押证施工管理;6.文明施工责任书;7.廉政合同;8.建设工程档案管理;9. 集中统一收费;1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的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验线验基础;2.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管理环节包括:1.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2.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查;3. 房屋产权登记发证;4.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5.政府类投资项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章 分类审批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程序按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和非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工业建设项目、一般技改项目和简单技改项目进行分类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政府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定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拆迁审批、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程决算审查。
第二十二条 非政府类一般基本建设项目(指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非政府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拆迁审批、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非政府类一般房地产开发项目(指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未达到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要求的非政府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拆迁审批、消防设计审查、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类一般工业项目(指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拆迁,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非政府类工业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非政府类一般技改项目(指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使用土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需要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审批、审查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登记备案、土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项目报建备案、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环保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质量监督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廉政合同、档案管理、集中统一收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验线验基础、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非政府类简单技改项目(指只进行设备更新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为:项目建议书登记备案、环评书表审批备案、环保设计审查。

第六章 审批管理手续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手续的办理采取直接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部门办理的方式进行。
直接办理是指由审批管理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直接受理并办理。
承诺办理是指由审批管理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受理,承诺办结时限,提交部门办理后经由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回复业主。
联合办理是指由审批管理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受理后提交报批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办理。
部门办理是指关联度低、独立性强的审批管理环节由审批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并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根据项目性质,计划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后,须办理合同章程审批手续,并办理法人登记注册。合同章程审批手续由外经贸部门承办。法人登记注册由工商部门承办。
第三十条 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其他投资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申请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前,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备案、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行洪论证方案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须办理相应的审批审查备案手续。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备案由环保部门承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备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行洪论证方案审查由水利部门承办;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由地震部门承办;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十一条 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其他投资项目在项目报建备案前申请规划选址定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选址定点由规划部门承办。
第三十二条 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须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根据项目性质,计划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须提交法人组建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办理项目报建备案前,须办理项目法人审批、注册。法人组建方案审批由主管部门承办;法人注册由工商部门承办。
第三十三条 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除设备更新外的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办理报建备案。
政府类经营性投资项目报建备案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勘察、设计招投标发包前(不进行招投标发包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办理。其他投资项目报建备案在规划选址定点后(不办理规划选址定点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后),勘察、设计招投标发包前(不进行招投标发包的,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前)办理。
项目报建备案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须核准招投标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发包时,须办理招投标监督手续。招投标监督手续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承办。
第三十五条 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调整、交换用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的建设工程,须送审建筑设计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使用土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须申请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部门承办。
第三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签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规划选址定点前办理土地预审,取得使用土地协议或批准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使用土地上建设,且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前办理土地预审;核定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用地审批由国土部门承办。
第三十七条 需拆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须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审批由房管部门承办。
第三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单体工程在规定标准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审查批准;审查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报批中心组织计划、规划、国土、环保、水利、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专家联审。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审查,审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承办。
第三十九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概算须经审查批准。实际投资超过批准概算10%以上的项目,须办理工程概算调整手续。
根据项目性质,计划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概算审批。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须经审查批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在技术审查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审查。行政审查前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技术审查。行政审查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
涉及消防、环保、水利、人防等的项目,须办理相应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承办。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承办。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在审查建筑专业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办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在完成施工图审查后,须办理预算审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办理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
预算审查由财政部门承办。投资计划与开工报告登记备案由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部门承办。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须办理工程质量报监、施工安全报监、施工监理报监、押证施工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廉政合同和白蚁防治等手续。白蚁防治手续由房管部门承办;其他手续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缴清相关税、费、基金后,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后,须经验线验基础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验线验基础由规划部门承办。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建设进度达到规定要求后办理商品房预售审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审批由房管部门承办。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建设后,须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登记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报批中心组织国土、规划、消防、环保、水利、人防等部门依法进行专业验收,办理专业验收手续后,办理竣工验收登记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由建设行政部门承办。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业验收和综合验收由相应的管理部门承办。
第四十七条 政府类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须进行工程决算审查。决算审查由财政部门承办。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须办理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由房管部门承办,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部门承办,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政府类投资项目须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资部门承办。

第七章 联 合 审 批


第四十九条 报批中心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快车道,根据项目情况,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备案、规划选址定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办理。
第五十条 项目选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对项目能否实施起重要影响的因素未确定,须相关部门决定后才能办理的;审批管理环节涉及其他多个审批管理部门,须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共同办理的;须相关部门共同对同一方案、图纸等进行审查批准的,由报批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审。
根据项目业主要求,报批中心可以直接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审,集中协调解决项目报批中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联审的项目,由相关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受理,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提交报批中心组织征询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意见或组织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审。
第五十二条 项目联审会议由报批中心组织,主办部门、相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专家参加会议,项目业主和设计人员列席会议。报批中心根据联审环节涉及的问题及与会者的意见制发《联审纪要》。
第五十三条 《联审纪要》是各职能部门办理审批管理手续的依据,同时是项目业主实施项目的依据。根据项目情况和《联审纪要》,采取主办部门统一办文批复、各职能部门联合办文批复或分别办文批复的形式办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办理的审批手续外,其他审批管理手续一律不再单独办理。
第八章 审批管理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报批中心、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监察部门在报批中心设立办事处,对各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的行政效能及廉洁行政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会同报批中心对是否依照规定的审批管理环节进行审批管理,是否依照规定的办理程序进行审批管理,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审批管理手续,是否依照规定的标准和减免权限审批收取各审批管理环节的税、费、基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违纪现象必须进行纠正;严重违纪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报批中心对各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联络员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市监察局会同报批中心对各部门驻报批中心办事处、联络员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审批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影响项目建设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川委办(2002)1号]、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自委发(2002)21号]等相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授权报批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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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民间艺人、小剧场演出管理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民间艺人、小剧场演出管理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一、开放小剧场(系指城乡集体、个体小剧场,曲艺厅,书曲茶社,以及农村文化中心,村(屯)文化室、文化专业户等营业性演出、放映场所),一律由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发给执照。
二、民间艺人(系指长期在农村和城镇从事二人转、曲艺、木偶、皮影、杂技等民间艺术演出活动的职业、半职业班、组、个人)从事演出,必须持民间艺人身份证和演出许可证。身分证和演出许可证,由本人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取得同意后,持介绍信和本人户
口到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离休、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登记),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并报市文化局备案。经考核的民间艺人要有组织的编队(组)演出。
三、经考核合格的民间演出团体,发给集体演出证件。演出证件上开列准演节目和民间艺人名单。演出时不得逾越证件所规定的范围。演出活动应立足本地,在本市交换演出由各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出市演出需经市文化局批准。外地来我市民间演出团体必须持市一级文化
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否则不予接待。
四、对民间艺人政治思想、演出剧目、艺术质量、表演作风等,各县(区)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对表现好的团队,予以表扬、奖励;违反国家法令和民间艺人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停演整顿和缴销演出证件。未经复查不准继续演出。
五、民间艺人和小剧场的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党的各项文艺政策,讲究演出质量,注意社会效果。对于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色情、淫秽内容,散布封建迷信,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演出和小剧场管理混乱的,
各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制止。对于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的,可停止其演出,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演出收费要合理,标准可根据演员阵容、剧目质量确定,一般不得高于三角,带茶座的不得高于五角。演出分成原则上按三、七分成;剧场条件设备简陋,无专职服务人员,可按二、八或二、五和七、五分成。剧场要有合乎规定的门票和帐目,建立完备的结帐手续。
七、小剧场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搞好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清洁卫生,维护好公共秩序。
八、演出广告一定要同节目内容相符,不得弄虚作假,欺骗观众。外地民间艺人来我市演出的广告,须经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登出。
九、各级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对坚持“二为”文艺方向、遵纪守法从艺人员和小剧场的演出,要给予积极的支持,不准以任何借口刁难或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3年12月16日

关于甲醇反倾销调查终裁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91号 关于甲醇反倾销调查终裁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1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中国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0年10月25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不存在倾销。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机关终止了对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的反倾销调查。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和倾销幅度、中国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醇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甲醇,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51100。具体描述如下:
产品范围: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醇,又名木醇、木精、甲基氢氧化物,英文名称为Methanol或 Methyl alcohol。分子式:CH3OH。

  化学结构式: 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image/201012/1293087783978.jpg



  物理化学特征:甲醇是一种简单的饱和醇,通常为无色、透明、易燃、易挥发、略有酒精气味的液体。

  主要用途:甲醇是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良好溶剂和优质燃料,可用于生产甲醛、甲胺、甲烷氯化物、醋酸、醋酐、二甲醚、甲酸甲酯、碳酸二甲酯等。甲醇也可以生产敌百虫、多菌灵等农药。此外,甲醇也是优良的能源与车船用燃料,用甲醇生产MTBE(甲基叔丁基醚)进而生产高辛烷值无铅汽油等。

  三、终裁倾销幅度

  终裁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如下:
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image/201012/1293088991432.jpg





  四、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12月24日起的五年。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暂不对被调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时间视情另行公告。

  五、保证金的退还

  对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含2010年12月23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http://gpj.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2/129308928956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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