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09:14  浏览:9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85号


关于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目前已经进入盛夏,随着气温逐渐增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也进入一个非常时期。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特殊性、重要性的认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紧急通知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五整顿”、“两关闭”的工作,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针对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落实各级责任制。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各级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真正把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针对暑期温度高、雨水多、湿度大等特点,搞好各类设备和安全设施维护保养, 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环节的管理。做好防汛准备工作,对易积水的生产区,要采取围堰、加高围墙等措施,并准备好排水器材,对露天存放的原材料和产品要采取相应的防水保护措施。要特别搞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爆炸、泄漏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要针对前一阶段频发的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制定和完善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并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防患于未然。

二○○四年七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占道经营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治理,维护珠海国家卫生城市的形象,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重点行业占道经营行为的综合治理:

(一)餐饮服务行业。

(二)商品零售行业。

(三)汽车冲洗、美容、维修行业。

(四)食品加工销售行业。

(五)其他重点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行为指在城市道路两侧、居民区内、市场外延、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宾馆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公共广场周边等区域进行下列行为,并由此产生乱堆放、乱排放、污染环境、堵塞交通等不良现象的行为:

(一)经营性商铺超出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摆放商品。

(二)餐饮服务行业超出门闸设台经营。

(三)汽车清洗、美容、修理行业超出其洗车场地、修理厂地占用公共用地经营业务。

(四)食品加工企业超出其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进行食品加工和销售。

(五)其他超出经营地址的门闸、窗、外墙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占道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监督考评以及总结汇报。

规划、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镇政府)、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城市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设立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联席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全市占道经营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协同执法



第六条 综合治理占道经营行为的工作可以采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职能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

第七条 在联合整治占道经营行动中,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公安、规划、交通运输、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街道办(镇政府)、居委会等相关单位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以达到综合整治的效果。

第八条 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对《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占道经营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扣押、没收摆卖的物品和设施的行政处罚;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暂扣该商家的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如发现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转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处理:

(一)占道经营者在住宅小区内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歌舞厅、迪士高舞厅;机动车维修;产生恶臭、有害气体的服务项目的。

(二)占道经营者在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内设立产生油烟等废气污染的餐饮项目的,该楼宇没有设置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专门烟道,或厨房未与住宅楼层有一层或者一层以上的间隔的。

(三)占道经营的餐饮服务项目(企业或个体经营者)随意排放垃圾、潲水、污水的。

对前款占道经营者,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如发现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转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同步处理: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已经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没有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占道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条例》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对本条第一款第六项占道经营者,由税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管理部门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如发现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转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同步处理:

(一)占道经营的食品生产者不能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不能保持规定的距离的。

(二)占道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经营者不能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不能保持规定的距离的。

  对前款占道经营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如发现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转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同步处理:

(一)占道经营的机动车洗车行不具有全封闭室内或院内硬化洗车场地,临街清洗站不具备院内清洗条件,无专门的用水手续及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的;不配备固定的下水道和专门的沉淀设施,随意排放污水的,洗车脏水进入市政排水管道,腐蚀排水设施,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占道经营的汽车维修企业没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和生产厂房的(GB/T16739.2-2004)。

(三)占道经营的汽车维修企业不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不清楚,没有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的。

对本条前款占道经营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如发现占道经营违法者为门前三包责任制单位,可将案件转至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进行同步处理。



第三章 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整治规范占道经营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占道经营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为:

(一)定期通报全市各职能部门对占道经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审批和协同执法的情况。

(二)研究审议全市治理占道经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管理问题,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四)组织联合专项执法行动,预防、打击占道经营违法行为,维护环境卫生。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及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至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及形式,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成员召集。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整治占道经营考核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参与,监督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包括:

(一)有关占道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商铺的规划选址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有关占道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行业准入批准事项的实施情况。

(三)占道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取得后的监管环节的实施情况。

(四)相关政府辖区监管环节落实情况。

(五)违法行为发生后行政处罚环节的实施情况。

(六)协同执法行为的配合情况。

(七)市委市政府、市纪检监察部门批转的有关占道经营案件的落实情况。

(八)联席会议决定的专项事项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十九条 各项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类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

(一)听取汇报。

(二)现场查看。

(三)调阅档案、卷宗及相关资料。

(四)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 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纪委,作为年终考核各责任单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单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

第 4 号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5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公民,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创新奖: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四年评审一次,其它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工作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科学技术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 注重发展战略性新型产业,为带动、促进本市产业战略布局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开展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突破性进展,科学技术水平属国内领先地位,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授予取得银川市级科技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或者公民:
(一)在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中,运用科技知识研究、开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动植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中,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实现了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产生了明显社会效益的;
(四)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
第六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授予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一) 有明确的年度、中长期科技研发方向和目标;
(二)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5%以上,且企业研究开发投入逐年增长;
(三) 获批组建了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 注重推进管理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
(五) 科技创新活动突出,在评审期间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并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
(六)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企业总产值比重60%以上。
第七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授予同本市优势骨干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制约本市产业发展共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优先奖励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项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获得者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届评选2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获得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组织和公民,按其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授奖名额不超过申请评奖项目总数的25%,一等奖在没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的情况下可以空缺。
第十二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每届评选5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10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空缺。
第十三条 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每届评选3项,奖励不分等级,每项奖励5万元。评选期内无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空缺。
第十四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经费从奖励经费中列支。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额度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五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和申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银川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或者公民,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二)银川市科学技术成果奖的申报: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组织和公民,由所在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报主管局(委)、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或者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三)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特别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四)银川市产学研合作奖的推荐: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由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企业所在县(区、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和推荐的科学技术创新奖励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在公共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者以书面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七条 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银川市科学技术创新奖,经查明属实的,撤销奖励,收回全部奖金。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1991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的《银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