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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40:19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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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 1999.10.19
【实施日期】 1999.10.1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发〔1999〕33号
【主题词】 劳动 职工 社会保障 通知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
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去年以来,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
业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也存在部分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不规范,与地方的
工作关系不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严格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

中央企业应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以及《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
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的要求建立健
全再就业服务中心,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完善规章
制度,做好下岗职工建档建卡等管理工作,定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下岗职工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和资金筹集情况,及时填报
统计报表,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职工证明”等有关手续。

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原有的劳动合同。对已实现再就业或
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对已进入中心但尚未签
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中心要尽快与其补签协议。对经做工作,仍不进中心、不签协
议的人员,不能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3年后也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各地劳
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工作的指导检查,坚决纠正企
业轮流安排职工下岗进中心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央企业中心的工作指导,
对下岗职工及时予以认定,核发“下岗职工证明”,并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和再就业情况纳入常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汇总上报。

二、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坚持按“三三制”办法负担,属于企业自筹部分的资金,
中央企业要积极落实到位。社会筹集部分资金,由中央企业向企业所在失业保险统
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定下岗职工人数和企业盈亏状
况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对已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业,劳
动保障部门须按时足额拨付资金;对尚未参加失业保险和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
业,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其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统筹
,制定补缴计划,补缴失业保险费,并按照边拨付边补缴的原则拨付资金。社会筹
集确有困难,不能足额拨付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当年年底以前出具证明,内
容包括:中央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人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需求
额;按“三三制”原则,社会筹集部分资金应筹额和实际到位额;社会筹集部分资
金未足额拨付的原因。

由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中央财政采取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具体由企
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对于社会筹
集部分资金不足的,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审批,由
中央财政在年终清算时予以补助。各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在接到中央财政拨付
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后,要及时转拨到企业,并将转拨情况报劳动保
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做好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
知》(劳社部发〔1999〕13号)要求,做好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衔接工作,把符合条
件的中央企业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挥三条社会保
障线的综合功能,切实保障中央企业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

三、积极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
的总体计划,统筹安排。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将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劳动力市场
信息库,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采取劳动力市场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联网等形式,
积极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应帮助其办理有关手
续,并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要指导职业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特点
,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合作,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

对地处三线、矿区等边远地区的中央企业,要结合结构调整和关闭破产工作,
采取有序分流等办法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对于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可按规定采
取支付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还可通过
组织劳务输出等办法,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
作要加强指导,及时申请、转拨中央财政资金,结合本行业(企业)实际,积极促
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涉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问题,要
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为有针对性地督促各地落实社会筹集资金,中央企
业主管部门(总公司)汇总所属企业下岗职工人数、资金需求的报告,同时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

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关注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工作,加强工作指导,进行统筹安排。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劳
动保障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一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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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府[2003]41号






印发《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端州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

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证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端州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三条 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0000元/亩),其中安置补助费375000元—450000元(25000元/亩—30000元/亩);征用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每公顷补偿600000元—750000元(40000元/亩—50000元/亩)。征用基堤、河涌、荒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和不计征农业税的其他土地,按上述标准补偿后,不再补安置补助费。

(二)青苗补偿费。水田每公顷补偿22500元(1500元/亩);菜地每公顷补偿37500元(2500元/亩);旱地每公顷补偿15000元(1000元/亩);鱼塘(含藕塘及干塘费用)每公顷补偿37500元(2500元/亩)。其他作物按核实的实际数量并结合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种植数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的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

(三)附着物补偿。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重置价结合折旧情况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事主必须无条件拆除和搬迁。

第四条 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单位,用于发展农村经济和集体公益、福利事业,不得挪作他用;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应如数支付给土地承包者或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被安置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

第六条 使用国有农场、鱼苗场等国有农用地,属于市政府收回使用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七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各项税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第三条规定确定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

(二)耕地开垦费,水田、菜地、旱地每平方米20元;鱼塘、园地每平方米10元。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24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免缴。

(四)耕地占用税,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8元;若占用农用地用于村民住宅建设的每平方米4元,用于公路建设的每平方米2元。

(五)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2.1%计收。

第九条 被依法征用的土地,从征地批复文件发出后第二年开始,财政部门停止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

第十条 征用端州区城市规划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规定第三条确定补偿(助)费的50%计算。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3年9月30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出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
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银发[2002]369号,以下简称《通
知》),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办理协议存款的政策,对做实个人帐
户后的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要作用。为做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人民币协
议存款工作,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做实并集中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
金,可按《通知》规定办理协议存款。

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协议存款,应按现行规定和《通知》要
求,制定具体办法或方案,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证基
金安全。

三、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协议存款凭证,一般不得用于向商业银行融资质
押。如遇支付特殊困难确需质押的,须报劳动保障部批准。

四、办理协议存款地区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及未办理协议存款地区
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活期存款,仍执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
存款利率。

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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