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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06:00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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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府办〔2004〕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本部门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工作,并且指导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也有责任向本级或上级政府提供信息。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落实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喜忧兼报。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服务,以为本级领导服务为重点,并且有义务、有责任做好为上级机关和下级单位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上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关系。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指导下级信息工作业务;下级信息工作部门应按上级工作部门的要求报送信息。

第二章 信息的收集

  第八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要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定期研究信息收集计划、报送有关信息。对时效性强的重要信息,可向有关单位发预约通知,有关单位接到预约通知后,应立即派人收集整理,按时上报。
  第九条 政务信息应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要情况。
  1、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思路、安排、部署、措施。
  2、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作出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应,包括正反两方面的意见,以及各种要求和建议。
  3、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包括阶段成效、影响决策落实的突出问题和进一步修正、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建议。
  4、中央、自治区领导同志到地方视察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时的重要讲话,以及贯彻落实领导讲话的情况反馈。
  (二)各县区、各部门工作的重要情况。
  1、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思路,开展的重要工作,特别是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情况,大胆进行的探索和形成的经验。
  2、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支柱产业发展取得的新成就和遇到的新问题,以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
  3、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企业、财税、金融、外贸、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方面体制改革和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新情况、新进展、新问题、新经验。
  4、农业和农村工作中值得重视的情况、问题和新经验。
  5、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6、机构改革的新情况。
  7、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建议、新举措、新经验,以及有待解决的新问题;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的情况。
  8、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成效、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科、教、文、卫、体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9、各县、区,各部门、单位需上级出面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
  (三)重大的社会动态。
  1、国内外反动势力的颠覆、破坏活动。
  2、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罢教、械斗、枪击事件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3、不正当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4、重大的影响较坏的刑事犯罪案件。
  5、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撞车、沉船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6、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风灾、雹灾、水灾、旱灾、地震和严重疫情等。
  (四)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等,以及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要研究成果。
  (五)政策动态和外地经验,国家有关部门新出台的重要政策信息和外地可供我市借鉴的重要经验。
  (六)上级政府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报送

  第十条 信息报送工作要做到迅速、安全。报送的方式以电传和网络传输为主,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传真、电话等方式报告。对涉密信息采用机要交换或直接报送,不得用明传、明邮和普通电话报送。
  第十一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和要求。
  (一)凡重大的突发事件、事故和灾情及其它紧急事件,应在两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并连续报送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及后果。
  (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领导同志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视察或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有关单位应在当天报送有关情况和领导同志的讲话记录整理稿。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应随时报送。
  (四)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后和国际国内特大事件发生后,要多层次、及时地、多侧面地报送有关信息,并适时报送一份比较全面的综合分析材料。
  (五)每月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月8日前报送,全年重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应在次年元月15日前报送,每季度、半年应分别报送经济形势的分析和预测信息,重大的经济运行动态信息应随时报送。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程序。
  (一)各县、区政府,市直单位、市级双管单位直接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其它部门和单位先报所在县、区或上级主管部门,经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再上报;紧急信息在报送当地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时,要同时报送市政府。
  (二)除自治区政府及自治区政府有关厅局有规定外,上报自治区政府的信息,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按规定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政府及对应厅局报送信息的县、区和部门,在向自治区政府及对应厅局报送紧急信息时,必须提前或同时向市政府报送。
  (三)信息报送坚持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报送前,要经分管领导审批,特别重要信息要经单位领导审批。属报忧的信息,既要敢报,又要认真核实,称谓、数字、事例务求准确,文字表述无歧义,确定准确无误后再上报。重要的信息、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要做到随到随报,不得拖延,更不允许隐瞒不报。为防止对报忧信息的限制,各单位信息员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忧”信息,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办公室应按月或按季度通报本系统各单位报送信息的采用情况,并查询和通报迟报、漏报、瞒报和虚报重要信息的情况。

第四章 信息的处理

  第十四条 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信息鉴别筛选、加工整理、综合调研、刊物编发和领导批示的办理等。
  第十五条 对报送上来的信息应逐件鉴别,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对筛选后的信息应分类处理,并做好归档工作。不予选用的信息,要适当保存一段时间后妥善销毁。
  第十六条 对信息的处理应注意运用信息综合和信息调研方法进行深层次加工,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信息调研材料。
  第十七条 信息刊物是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内容上要符合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形式上要做到简明和规范。
  第十八条 对本级或上级党政领导在信息刊物上的批示,应有专人负责处理,复印分送有关领导,并将原件及时转送督促检查工作机构(人员)办理。对比较重要的领导批示,应及时编发信息,并注意反馈办理结果。

第五章 信息网络及信息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 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体系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中心,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级双管单位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构成。各县、区,各部门都应当在各自辖区、系统内建立和完善信息工作网络。全市信息网络要做到覆盖面广、纵横贯通、反应灵敏、工作规范、人员到位、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办公室在信息网络建设上的职责是:组建政府系统信息网络;聘任专(兼)职信息员和特约信息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对网络中各单位的信息工作进行指导;贯彻落实市政府对信息工作的指示精神;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及表彰;主动做好与同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信息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约信息员组成。各县、区政府办公室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市政府信息网络中其它单位的办公室,要配备1-2名专(兼)职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应保证不少于30%的时间用于信息工作。各单位专(兼)职信息员名单,应报上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信息员有变动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第二十二条 信息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政策法律、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操作技术;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信息意识,善于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观察和认识事物;要具备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和深入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事,严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工作例会制度,加强信息网络的业务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政府办公厅(室)每年要制定信息员的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信息调研、文稿编写以及微机等现代应用技术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加强信息工作办公自动化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管理为一体的计算机处理信息系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和开发声像信息。

第六章 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传阅信息的制度,形成运用信息来指导工作、进行决策的现代领导方式,在领导工作中充分发挥信息的作用。
  (一)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建立信息工作领导责任制,抓好本辖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每年集中研究一次信息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推动信息工作的发展;要督促和指导办公室积极开展信息工作,向他们交任务、出题目、提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报送信息的主渠道作用;要支持和鼓励信息工作人员积极收集、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鼓励他们大胆报忧。严禁因信息员如实“报忧”而对信息员进行打击报复。
  (二)为信息工作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安排信息工作人员参加或列席有关重要会议,使他们及时了解党委、政府的工作思路和部署,允许他们阅读发至本级政府的文件(阅读范围有特殊要求的文件除外);要给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七章 信息工作的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每年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表扬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奖惩得当。要根据信息工作实际,认真制定评选条件和评选表彰办法,并不断完善,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七条 全市政府信息系统每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员,并给予奖励。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每年也要组织开展本系统的评优表彰工作。要把信息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单位评比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本规定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迟报重要信息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漏报、瞒报、虚报主要信息一次以上(含一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选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资格;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连续三个月不报送信息的单位,由上级政府办公厅(室)通报批评。
  (三)信息员因“报忧”信息而遭到打击报复,由上级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级双管单位及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在此之前所发文件如与实施细则有冲突,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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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修正)

农业部 国家物价局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修正)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实施细则》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各海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国家授权由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局)发捕捞许可证的下列渔船,均由海区渔政局在发放或年审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国营捕捞企业的渔船。
(二)其他捕捞企业和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
(三)外海作业渔船。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捕捞生产的渔船。
(五)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含专项特许)的渔船。
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按不同作业类型渔船前三年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比例征收:
(一)近海拖网作业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均按1-1.5%征收。
(二)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三)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渔船,按5%征收。
(四)外海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五)采(潜)捕作业的,按3%征收。
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以渔船主机额定总功率(马力)为计征单位,拖网渔船以马力、产值确定基数、划分档次,按每艘主机马力计征,流网渔船按作业单位主机马力计征,钓钩、围网渔船按母船主机马力计征,每马力征收金额为:
(一)黄渤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00马力为基数,2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4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二)东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50马力为基数,25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0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三)南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5.9元,单拖每马力按7.9元计征。
外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4元,单拖每马力按6元计征。
近海、外海渔船超出基数的,双拖每马力按1元,单拖每马力按2元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6元计征。
3.采(潜)捕作业,每劳力按100元计征。
第五条 下列渔船和作业可增加或减免渔业资源费:
(一)从事两种以上作业方式生产的渔船,按其作业类型的最高标准征收。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渔船,按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
(三)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以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逐年加征渔业资源费。
1989年加征50%,1990年加征100%,1991年及其以后加征150%。
(四)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作业时间、渔获产值,比照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按作业时间征收;经海区双方协商同意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加征50%。
(五)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船,在执行调查任务期间免征渔业资源费;在教学实习期间进行捕捞作业的减半征收。
(六)经批准取得伏季作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每马力加征1.5元;经批准进入中日渔业协定第五、第六保护区作业的渔船,每马力加征0.5元。
(七)经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国家鼓励开发利用的品种资源的渔船减半征收。
第六条 渔业资源费按年度或汛期在发放或年审渔业捕捞许可证时一次征收完毕,并在许可证上注明缴纳的金额,加盖章,出具财政部门指定使用的收费收据。
第七条 由海区渔政分局直接征收渔业资源费的主要国营捕捞企业,暂定为:
黄渤海区:青岛、烟台、天津、秦皇岛、大连海洋渔业公司、营口水产公司。
东海区:连云港、江苏省、上海市、舟山、宁波、温州、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
南海区:广州市、海南省、湛江、北海海洋渔业公司。
其他捕捞企业、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由海区渔政分局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渔船所在地的渔政管理部门代收。代收部门须按照本规定的征收标准,使用规定的收费收据和专用印章。所收的渔业资源费可留10%,作为代办部门渔业资源费收入,其余上缴海区渔政分局。
第八条 按国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含市、县上缴部分)上缴海区渔政分局10%的部分,应在征收结束二个月内缴纳,并附送有关报表及说明。
第九条 渔船缴纳年度渔业资源费后,因意外事故、淘汰、变更他用而停止捕捞作业的,经申报海区渔政分局核实后,可以退款或在下年度应缴的渔业资源费中扣除。停止捕捞作业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按年度渔业资源费的1/4退款,6个月以上的按年度渔业资源费1/2退款。
第十条 凡不按期缴纳渔业资源费者,自超期之日起,每天加征滞纳金5‰;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海区渔政分局应严格按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本海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增殖与保护之间的使用比例,于年底编制下年度的渔业资源费收支计划和本年度的决算,上报审批后实施。
年度收支计划和年终决算报表格式,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渔业资源费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国家物价局共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1号
━━━━━━━━━━━━━━━━━━━
  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
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厅。
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重
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将重大科技攻关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
推广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
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中的一般事务性工作,交由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
织承担。
  2.市、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的项目批准后,由市、
县(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过程管理。
  3.将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省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省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前期论证评估工作,交给地级以上市(含顺德
市)人民政府、科研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将科技项目资金使用的具体审计、评估工作,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将科技管理工作中的各类科技统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和科技奖励工
作中的事务性工作、科技期刊的质量审读、科技管理人员一般性培训等工作,交
由科研事业单位承担。
  6.不再归口管理原专利管理局(现知识产权局)。
  7.实行政企分开,与所属企业脱钩。
  8.取消全国农村青年星火带头人与星火带头标兵、省科研院所进出口权、
省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权、技术性收入提取奖酬金等审批事项。
  (四)增加的职能
  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项目
的论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
策和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
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研究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全
省科技发展重大布局、优先领域;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省科技创
新能力;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引进
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3.组织制定科技攻关、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实验室、星火计划、火炬计划、
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和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及相关的政策
措施,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计划,加强宏观
管理。
  4.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
指导各种科技示范推广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
创新工作。
  5.负责管理归口管理的省级、本级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
项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
  6.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参与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
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7.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负责有关科技外事审核
工作。
  8.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
识产权保护等工作;促进民营科技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推动科普
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
的建立。
  9.负责科技信息、科技宣传、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科
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
  10.指导、协调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区)的科技管理工作。
  11.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科学技术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调研、督办、信息、宣传、会
议、文电、档案、信访、提案(议案)、机要、保密工作和机关财务、基建、接
待工作;负责省科技信息网络管理工作;承办省科教领导小组、省政府科技咨询
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订科技发展的政策、法规、规章和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省直科研机构、各市科技体制
改革工作;组织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民
营科技工作;负责全省性科技民间社团的核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业
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牵头组
织拟订科普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安排科普工作的调研和检查督促;指导科技兴
市(县)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与社会发展科技处合署)
  组织研究科技发展战略,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
制科技创新百项工程、研究开发计划指南;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级工程技
术研究开发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组织实施社会发展计划和社会发展方面的
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实施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海洋和可持续
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管理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科技项目;负责科技创
新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提出经费配置
的建议;审核新建研究开发机构;负责组织科技统计。
  (四)条件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编制归口
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资金和各项科技发展基金等有关
经费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监督经
费的使用管理;编制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研究所改造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编制重大科学工程等基地建设计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指导实验动物、
大型科学仪器装备管理和协作网管理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研究提出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政策措施、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
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计划以及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等重大高新技术
产业化项目;承担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业务指导及有关工作;实施促进高新
技术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的认定、考核工作;
承担对重点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工业领域的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
展计划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协助组织国家电
子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参与技术创新工程的组织实施。
  (六)基础研究处
  研究提出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制订基础研究的发展规划;
组织制订和发布基础研究项目指南,受理基础研究资助项目的申报和管理,指导
和协调基础研究工作,促进基础研究队伍建设,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研究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的战略和政策措施;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
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和科技扶贫计
划;负责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指导农业和农村重
大科技产业示范、星火培训;指导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
  (八)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研究提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制订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科
技奖励、技术保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年度科技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工作,承办省科技奖励
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指导科技成果信息库建设;研究拟订发展技术市场
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技术贸易机构的审核,指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九)对外科技合作处
  研究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间及有
关国际组织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协议,负责科技对外交流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
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开展对国际科技发展的信息跟踪、分析工作;负责审批
有关科技团组出访及境内外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安全保卫工作。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审计、党群、精神文明建设、宣传
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不含纪检组
长),正副处长(主任)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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