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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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市字[1999]005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1999年继续进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组织好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和报名条件仍然执行建设部、人事部建房[1995]147号文件的规定。报名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一)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建成数据库,并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定单(附件三)于1999年6月30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百万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编:100835。
二、考试时间
10月23日 上午 09:00 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 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24日 上午 09:00 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 16:30(开卷)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自备计算器)
三、试卷交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订单填报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20日之前。
四、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1995]147号)和人职司函(1995)44号《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报名条件。不再对报考人员放宽从事估价业务的年限,也不再免试部分科目。
五、考试范围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部分内容(详见附件四)外,其他科目仍根据《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考试范围不变。
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组织好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考试收费、阅卷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
一、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三、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四、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增加部分内容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附件四: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部分内容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在1998年考试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法律、法规,要求深度为熟悉和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
(五)《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
(六)《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
(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1998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4号发布)。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7月3日国发[1998]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月23日 生效日期1986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在一九八六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六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双方应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五条办理。根据该协定开立的专用帐户的差额超过一九八六年交换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二,即九千五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根据该协定规定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执行完毕。
第六条 本议定书一切未尽事宜,将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上述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供货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王品清 根·基·茹拉夫廖夫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7〕86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丽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38号)精神,结合丽水市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区范围(即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组成。
第四条 丽水市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统一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依据被征收土地的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在此基础上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五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组成,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安置。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应予公示,严格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可根据征收土地区位农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 征地区片划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第六条 征地区片共划分为四个区片。
区片Ⅰ: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4个行政村、紫金街道12个行政村、岩泉街道11个行政村及富岭街道中堂、小木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Ⅱ:
白云街道4个行政村、万象街道3个行政村、紫金街道8个行政村、岩泉街道6个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区片I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富岭街道中堂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水阁街道垟店行政村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Ⅲ:
富岭街道11个行政村、水阁街道22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除区片I、Il以外的部分集体土地;联城镇14个行政村在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碧湖镇50个行政村、大港头镇9个行政村、高溪乡7个行政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老竹镇5个行政村、雅溪镇1个行政村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部分集体土地。
区片IV: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Ⅰ、Ⅱ、Ⅲ、Ⅳ区片的具体范围详见附件。
第七条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Ⅰ: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71000元/亩;开发园地37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5500元/亩。
区片Ⅱ: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59300元/亩;开发园地355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33500元/亩。
区片Ⅲ: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39300元/亩;开发园地22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20000元/亩。
区片IV: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29600元/亩;开发园地18000元/亩;林地及未利用地l6000元/亩。
第三章 青苗补偿标准
第八条 征地范围的青苗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费用含当季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及树木的补偿。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对青苗种植的所有人进行补偿。
各区片的青苗包干补偿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养殖水面另行补偿900元/亩的养殖损失。
成片的多年生苗木花卉基地,经市、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开发区国土分局)认定后,酌情给予适当的苗木迁移补助。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九条 进行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必须是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和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耕地、园地(原属耕地)上的大(中、小)菜棚、菜架、葡萄架、粪缸、水缸、水池、粪池、石灰池、氨水池、摇井、人工井、简易水泥地、塘坎(含水泥板塘坎、石砌塘坎)、砌坎(含干砌石坎、浆砌石坎)、水路、涵管(含混泥土涵管、高压涵管)、水管(含铁管、塑料管)、电线杆(含水泥电线杆、木头电线杆)、水泥渠道、管道、水坝、水闸门等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1600元/亩。该包干补偿费用由被征地行政村根据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情况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开发园地、林地、未利用地上的附着物按实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二)水库、翻水站(机房)、大型机械井(沉井)、农用喷灌、桥梁、沼气池等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前应报经市、区(或开发区)征地拆迁机构认可,评估结果经造价审查机构审查并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偿。
(三)坟墓按实补偿。补偿标准:
双穴水泥坟1600元/座;
单穴水泥坟1000元/座;
双穴土坟800元/座;
单穴土坟500元/座。
不在坟墓内的零星骨罐(俗称“金罐”),每只补助200元的迁移费用。
(四)简易生产用房、简易生产用棚、水泥地(含水泥晒场)、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预制块预制场按实补偿。补偿标准:简易生产用房60元/平方米,简易生产用棚20元/平方米,水泥地20元/平方米,水泥(混泥土)机耕路、水泥预制场45元/平方米、预制块预制场30元/平方米。
(五)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丽政发〔2004〕4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迁建安置标准和农民建房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07〕75号)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
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建设用地参照耕地标准补偿的,不再支付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清场交付被征土地的,按照征地工作机制支付一定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
场地清理费标准:按规定的要求完成清场交地,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下(含10亩)的,场地清理费按3000元的标准支付;征地面积在10亩以上的,场地清理费按300元/亩的标准支付;组织强制清场交地的,不支付场地清理费。
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1200元/亩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丽政发〔2003〕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征地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
区片等级
街道、乡镇名
行政村名
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丽华村
紫金街道
厦河村、城东村、新建村、古城村、大众村、海潮村、金东村、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
岩泉街道
后甫村、天宁寺村部分、九里村部分、凉塘村、社后村、关下村、长岗背村部分、岩泉村部分、青林村部分、秋塘村部分、冷水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
II
白云街道
灯塔村部分、丽光村部分、城西村部分、城北村部分
万象街道
丽南村部分、城南村部分、水南村部分
紫金街道
开潭村、风化村、湾岙村、水东村部分、黄泥墩村部分、河村部分、芦埠村部分、塔下村部分
岩泉街道
天宁寺村部分、长岗背村部分、九里村部分、青林村部分、岩泉村部分、
秋塘村部分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
水阁街道
垟店村部分
III
富岭乡
中堂村部分、小木溪村部分、叶村、大坑口村、张垵村、下仓村、陶庄村、
下张村、大门楼村、富岭村、前垟村
水阁街道
桐岭村、余庄前村、七百秧村、白岩村、旭光村、叶岙村、吴垵村、张村、
水阁村、龙石村、岑山村、丽沙村、上沙溪村、金山村、里坑村、章巷村、
陈店村、潘田村、大源村、山根村、下章村、垟店村部分
联城镇
路湾村、花街村、林宅口村、金周村、常宅村、白前村、武村、敏河村、苏埠村、官桥村、青岗村、风鸣村、坑口村、港口村
碧湖镇
上街村、下街村、行口村、碧一村、古井村、河口村、采桑村、赵村、河东村、沙岸村、魏村部分、岩头村、箬溪口村部分、三峰村、前林村、概头村、周巷村、下梁村、保定村部分、上阁村、资福村、上黄村、平一村、平二村、平三村、下叶村、红圩村、下季村、红叶村、里河村、大陈村、章塘村、道士畔村、白河村、周村、石牛村、新亭村、泉庄村、下赵村、任村村、白口村、下圳村、浦塘村、下概头村、白桥村部分、郎奇村部分、上南山村部分、下南山村部分、松坑口村部分、堰头村部分
大港头镇
河边金村部分、河边村部分、玉溪村部分、大港头村部分、坛头嘴村部分、连河村部分、北埠村部分、均溪村部分、石候村部分
高溪乡
山根村部分、黄塘窑村部分、缸窑村部分、高溪村部分、竹溪村部分、岑口村部分、岚山头村部分
老竹镇
老竹村部分、仁宅村部分、红桥村部分、后坑村部分、沙溪村部分
雅溪镇
双溪村部分
Ⅳ
上述Ⅰ、Ⅱ、Ⅲ区片以外的行政村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征地区片等级和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Ⅰ
Ⅱ
Ⅲ
Ⅳ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71000
59300
39300
29600
开发园地
37500
35500
22000
18000
林地、未利用地
35500
33500
20000
16000
三、青苗包干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Ⅰ
Ⅱ
Ⅲ
Ⅳ
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
10700
10700
10700
10700
开发园地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林地、未利用地
4400
4400
4400
4400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适用按实补偿的范围)
序号
名称
分类
计量单位
标准价
(元)
备注
1
菜棚
钢管
M2
5
毛竹
3
2
池
现浇混泥土
M3
45
包括水池、
粪池、石灰池、胺水池等
浆砌表面找平
30
泥土
5
3
粪缸
大
只
33
直径1米以上
中
25
直径0.5~1米
小
20
直径0.5米以下
4
塘坎
砼现浇
m
50
预制砖、毛石浆砌
30
5
三面光水路
1.5m×2m
m
200
具体根据横断面大小按插入法计算
1.0m×1.5m
100
0.5m×0.5m
50
6
水井
深不足三米的
m
150
深不足三米的
200
7
摇井
摇井
口
500
8
水泥板
0.35m×3.5m
块
25
9
葡萄架
水泥桩架
亩
800
竹木桩架
400
10
砌坎
干砌石坎
M3
40
田坎等不属补偿范围
浆砌石坎
60
11
混凝土涵管
300mm
m
2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
12
高压涵管
300mm
m
150
其他直径按此标准类推
200mm
100
13
水管
1寸铁管
m
6
其他直径水管参照所列标准增减
1.5寸铁管
10
2寸铁管
20
1寸塑料管
2.5
1.5寸塑料管
4
2寸塑料管
5.5
14
大树
胸径50cm以下
棵
100~300
农户不得自行处理
胸径50-100cm以下
300~500
胸径101cm以上
500~1000
15
零星砼
电线杆
6m以下(包括6m)
根
200
每增加1m增加50元
6m以上
200+
16
小桥
混凝土桥
M2
200
基础另算
水泥板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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