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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制定的2001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3:03:05  浏览:9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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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制定的2001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制定的2001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1〕1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人事厅制定的《2001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2001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省人事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根据《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吉政办发〔2001〕2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60号)精神,结合我省2001年政务公开工作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

  各市州政府及省政府计划、经贸、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药品监督、司法、林业、水利、人事、劳动、建设、地税、工商、卫生、土地、环保、技术监督等重点部门。   二、时间安排

  自2002年1月15日起到1月30日结束。1月15日?D20日,考核省政府重点工作部门;1月21日?D30日,考核各市州政府。

  三、组织形式

  根据分工,由省人事厅牵头,从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中,即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法制办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每个成员单位抽调3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其中包括1名处长),组成5个考核组。

  四、考核内容

  按照《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中规定的重点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主要包括:(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二)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四)行政执法公开情况;(五)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六)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公开情况;(七)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八)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九)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十)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十一)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办法的公开情况;(十二)各项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十三)责任追究情况。

  五、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采取“一看、二访、三听、四查”的方式进行。看,主要了解政务公开的基础工作情况;访,主要察访工作现状,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听,主要是听取政务公开的工作汇报和基层单位及群众的反映;查,主要是检查承诺践诺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根据考核的结果,起草“2001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情况报告”。同时,对各市州和省政府重点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分别作出评价,排出顺序,提出对其考核结果分别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的意见,报省政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确定。(二)根据《吉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试行办法》,对2001年市州和省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1.对2001年各市州和省政府重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以省政府的名义进行通报,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嘉奖。2.对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市州政府或省政府部门,以省政府的名义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对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取消本年度评先获奖资格。(三)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档案。从2001年起对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重点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设立考核档案;同时设立政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个人工作考核档案,把政务公开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给同级党委并反馈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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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企业抗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企业抗震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5日,建设部

为了加强企业的抗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对企业造成的灾害,根据当前企业抗震防灾工作的需要,在总结几年来企业抗震防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企业抗震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规定由我部抗震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

附:企业抗震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企业抗震工作持久有效地开展,在遭遇地震时能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六度和六度以上地区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抗震防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和平震结合的原则,即与企业生产、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当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其它减灾措施相结合,不断增强企业综合抗震能力。
第四条 企业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是:当遭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生产设备和工程设施不破坏或稍加修理能很快恢复生产的损坏,并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职工生活基本正常;当遭遇高于设防烈度一度左右的地震影响时,生产设备和工程设施不发生严重破坏,并能有效制止次生灾害的蔓延和较快恢复生产。
第五条 企业抗震防灾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企业的抗震防灾体制;制订企业抗震防灾法规体系;抓好新建工程和主要设备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和应急对策;做好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普及和专业培训等。
第六条 企业抗震防灾分震前预防、震时应急、震后恢复三个阶段,并以震前预防为主。
第七条 震前预防工作包括:
(一)编制、实施和修订企业抗震防灾规划;
(二)建立以现行生产体制为基础的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培养一支抗震防灾技术和管理队伍;
(三)对已建工程全面进行抗震鉴定,对需加固的应尽快完成抗震加固,对无加固价值的危险建筑、临建工程要有计划拆除;
(四)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应按现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并保证施工质量。
(五)制订生产岗位和专业指挥系统以及震时的应急措施;
(六)普及地震、抗震、防震知识。
第八条 震时应急工作包括:
(一)地震发生后,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应迅速到岗,尽快实施防震防灾的指挥抢修、抢险工作;
(二)保证通讯设施完好,使内、外、上、下主要信息联络畅通;
(三)及时、准确实施震时安全生产或安全停车预案,以防止次生灾害发展或控制次生灾害蔓延的紧急处置措施;
(四)实施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各种抗震应急对策;
(五)对可能造成扩大灾情、次生灾害蔓延和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以及可能成为恢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和交通障碍的关键设施应果断采取措施进行排险和抢修,控制灾情发展;
(六)做好恢复生产前工程设施的严格检查。
第九条 震后恢复工作包括:
(一)迅速处理震损工程临时性加固、封闭或拆除;凡经鉴定需要拆除的工程要经上级抗震防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进行灾情的调整、统计和核实;
(三)总结震害经验,结合企业的发展,编制恢复和重建的规划与计划;
(四)生产系统破坏较轻的应组织力量迅速恢复生产;破坏严重的,其恢复及重建规划应经专家论证和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为提高企业综合抗震能力,下列企业都应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
(一)形成独立工矿区的企业;
(二)大型联合企业;
(三)地震破坏后有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企业;
(四)对国计民生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其它企业应根据企业特点,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同地方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 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功能、生产特点、安全设施、建设年代、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人员情况以及抗震防灾的薄弱环节等因素,确定规划的重点、对策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应按企业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编制。一般不做地震危险性分析和地震影响小区划。位于已经批准抗震设防区划城市的企业,应按设防区划编制。
第十三条 对地震时有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威胁整个城市或更多城市安全者,应按设防烈度和高于设防烈度两道抗震防线编制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八度和八度以上设防区不考虑第二道防线。
第十四条 企业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纲要,震前抗震防灾对策,生命线工程抗震,次生灾害的防止和控制,震时紧急抢险,震后恢复,规划实施规划。
第十五条 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的审批与实施,可按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情况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抗震管理机构应负责指导与组织所属企业完成震前预防、震时应急和震后恢复工作,各业务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抗震有关业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企业及各部门指定重点开展抗震防灾工作的企业,均应建立抗震防灾领导机构。
抗震防灾办公室是抗震防灾领导机构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抗震防灾的日常工作;没有独立抗震办公室的企业其抗震机构可与其它机构综合设置,并设专职人员。
企业抗震防灾的组织应与生产指挥系统、企业安全系统以及与其它抗灾救灾系统相结合,形成完整有力的综合抗震防灾的组织指挥系统。
第十八条 企业抗震防灾任务实行责任制,列入部门、企业和个人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震前抗震防灾经费,原则上根据抗震防灾项目的类别,按各自经费渠道(基建、技措、大修、安全、宣教、科研)解决。
第二十条 国家与行业主管部门抗震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关系全系统的抗震防灾重要技术及工程措施。凡补助项目应经行业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审批。补助费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在抗震防灾活动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程抗震加固和建设中,在保证和提高质量的前提下,采用先进抗震技术和进行革新、节约材料,以及提高工效、缩短工期、降低成本等方面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奖励办法或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在抗震防灾活动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国家刑律者,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拟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保障城市绿化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城市建设项目,其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工作纳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前应当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五条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报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编号);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测量报告;
(三)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分期实施的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批复方案,分期踏勘审查配套绿地指标。
第七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踏勘审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前,应当通知报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单位派员到现场配合踏勘审查工作。
第八条 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主要审查配套绿地指标是否符合审批方案(图纸)的要求,其内容是:
(一)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是否满足批准的绿地率指标;
(二)配套绿地指标涉及的绿地面积的计算,是否依据本市相关规定核定。
第九条 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等内容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意见书》。
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等内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意见书》中注明不符合的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确有困难达不到批准绿地率指标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建设项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予以验收:
(一)建设项目绿地指标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审定批准图纸的各项规定的;
(二)需报送的资料未整理齐全的;
(三)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范围内场地未腾清完毕的。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手续未办理完毕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2009年印发的《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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