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55:33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鼓励技术经纪人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依法保护技术经纪人的权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公布施行,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广州地区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各项建设、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搞好工地的环境卫生,进场前应向所在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的市容卫生保证金;竣工七天内,应清理平整好场地,并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和其他设施,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领回预付的保证金。
第三条 施工用地,应当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为准,确因工程需要占用批准范围以外的临时用地的,必须经市临时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批准。违者,每天每平方米罚款五元。
第四条 凡在市区马路及旅游风景区的施工现场,要设置护栏、挡板或围墙(可留车辆出入口),高度不得少于二米。违者。按占用地面长度每米每天罚款十元。挡板(墙)以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违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第五条 在施工现场的出入口旁必须挂设标牌,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和现场负责人姓名,及建筑许可证号,标牌规格为80公分×45公分。白底黑字、字体清晰,违者,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六条 施工现场的栅架平(斜)桥、安全档板(网)、建筑物的上下行人楼梯及在马路人行道临时搭建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并做到及时维护,和清理杂物。不得存放有碍安全的杂物;和易滑物品。
第七条 施工单位批准占用马路、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应按批准范围围好管好,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拆除清场;建楼房的,首层建成后应将建筑材料移入室内,不得再占用,否则,每平方米罚款六十元。并限期清除。
第八条 施工现场场地和道路应平整、畅通,并应有排水设施。工程所需用各种材料、机具要按施工进度计划进场,并按施工平面布置图分类归堆放置整齐。工程竣工后,必须在七天内把四周的废物、余泥运走,逾期不清理的,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现场施工负责人处以五十
元的罚款。
第九条 现场临时使用水电,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水电、电器设备架设要符合规范,线路、开关、水喉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更换,严禁乱拉乱接。违者,由有关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条 施工现场四周不准乱倒拉圾、余泥、不准乱扔废弃物;不准把含有砂浆、杂物或未经处理的废水排入道路和下水道;不准损坏和堵塞原有的排水系统。违者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纠正。
第十一条 运送散体、流体建筑材料及余泥、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密遮盖、围档措施,不得沿途漏洒、飞扬,车轮沾有泥沙及其他浆状污物的车辆不准驶出施工现场。违者,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二条 所有开挖路面的工程,必须按市《关于加强开挖道路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遵守工期合同,按期完工,做到边施工边清运余泥,工程完工后,必须立即使原开挖路面恢复原状。违者,每天处以二十元的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三条 市区内属一、二级管理的马路两旁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经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凡需搭设临时厕所、浴室(更衣室)的,必须报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备案。粪便、污水要有接、载、流措施,并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严禁粪便,污水外流。违者,每天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要有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和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前,室内的卫生间严禁使用,不得随地便溺,对造成建筑物污损及排放系统堵塞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修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一百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并应给予行政处
分。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工程成本。对直接责任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违章罚款全部上交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罚款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5年11月27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劳社〔2005〕144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2 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3 台港澳人员在深圳就业
  4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
  5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
  6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
  7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01号 许可事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设立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订)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3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租赁不少于1年,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其中直接用于业务洽谈、招聘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办公设施,有适于联网的电脑及传真、复印设备;
  (五)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八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如属单位申办的还需提供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六)场地平面图、场地所在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及场地使用证明(租用场地租赁期1年以上、经房产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场地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九条;其中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见附表)。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特区内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向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特区内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宝安、龙岗两区分别由宝安区劳动局、龙岗区劳动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劳动部门递交申办资料;
  (二)劳动部门对申办资料进行审核;
  (三)劳动部门对申报机构的场地、设备进行现场调查;
  (四)对批准设立的机构签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限同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年审时间:每年1月2日至2月28日(逾期不受理年审资料);
  (二)年审对象:属于劳动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
  (三)年审上报资料:
  1.《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可复印),贴近期1寸彩色照片;
  4.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资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按以上顺序装订。
  (四)年审内容:
  1.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备;
  2.上年度职业介绍机构被投诉的情况;
  3.上年度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检查情况。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职业介绍机构分别由所在辖区的劳动部门按统一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并由区劳动部门于每年3月5日前将年审资料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和统一公告。
  (六)不按期提交年审资料或年审不合格的机构,按《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处理。
  法律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书
  



申办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声 明

  保证本申办单位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办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一、不得使用容易褪色的墨水填写;
  二、字体须端正、清晰,涂改无效;
  三、所附材料复印件的规格与申请书一致。



申办机构登记表

申办单位主管

部门名称 *


主管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开办资金(万元)
合计
固定资金
流动资金





业务范围


申办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资格证书号码


  说明:1.带“*”栏无主管部门或私营、个体机构不填。
  2.单位负责人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从业人员名单附后。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消防检验合格证明、资金信用证明、商号核准证明附后。
  


02号 许可事项: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
  6.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8.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10.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1张贴于《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相应处并盖骑缝章;1张交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1份);
  2.《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1.填写《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外国、台港澳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委派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有明确职务的人员可免提供);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证或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就业证(原件,就业证延期页用完须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用以制作新证)。
  (四)遗失补发《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补发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就业申请人对遗失《外国人就业证》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4.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五)变更《外国人就业证》
  1.填写《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变更申请(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3.变更内容的相关证明(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有效护照、有效签证、合同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如需更换就业证,请提供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1张,规格为2寸)。
  (六)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
  1.用人单位关于被聘人员离开单位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2.《外国人就业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根据申请事项填写相应表格:
  (一)新办:《外国人就业花名册》(附表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附表2);
  (二)延期:《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外国人就业延期申请表》(附表3);
  (三)遗失补发:《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补发变更申请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l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办
  1.用人单位应在来深就业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2.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就业申请资料,经批准后凭《受理申请回执》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公安部门申领《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
  4.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或职业签证到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外国人就业证》;
  5.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办理职业签证居留证申请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职业签证和居留证件。
  (二)延期
  用人单位如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外国人在本单位工作,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1个月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延期申请。
  (三)其他手续
  按所要求的资料提交业务窗口办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新办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延期外国人就业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理,遗失补发、变更、注销、迁移外国人就业证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二)《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有效期、劳动合同或委派书有效期及申请者护照或旅行证件有效期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及向公安部门申办《中华人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职业签证)后方可在深圳合法就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但收取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缴纳标准:每人每月9元人民币,按就业证签发期限一次性缴纳。
  收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粤价〔2004〕334号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就业证》实行年检。
  (一)外国人就业证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其就业证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二)用人单位填写《外国人就业证年检登记表》(附表5)并加盖公章;
  (三)用人单位携上述表格及外国人就业证原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四)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受理申请即时办理。
  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附表1

外国人就业花名册

NAME LIST OF FOREIGN EMPLOYMENT

  单位名称(公章):       机构代码:       注册号:       花名册号:
  Company Name and Stamp: Organization code: Registration No. File No.

序号

No.
姓名(中 / 英文)

Name ( Chinese/English )
性别

Sex 年龄

Age 国籍

Nationality 深圳职务

Employment Position
申请就业起止时间

Term of Employment
就业许可证号

E mployment License No .
就业证号码

E mployment Permit No .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位详细地址:

Company Address : 邮政编码:

Post Code :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 联系电话:

Tel :


  注:除英文姓名外均用中文填写。Attention:Please fill the form in Chinese except for English name.
  
  附表2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EMPLOYMENT PERMIT FOR FOREIGNERS

姓名(中 / 英文)

Name ( Chinese/English )



性别

Sex



相片

Photograph
(盖骑缝印)

( Indenting Stamp )

国籍

Nationality



出生日期

Date of Birth



出生地

Place of Birth




文化程度

Educational Level

职业特长

Specialty


健康状况

Health condition

婚姻状况

Marital Status

中文程度

Chinese Level


护照号码

Passport No.



护照有效期至

Expiry Date



发照机关

不分页显示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