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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59:56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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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统计数据信息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112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启用提高了我会统计数据信息报送、汇总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为促进保险监管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最近有部分保监局、部分保险公司反映存在快报数据信息被泄露给部分保险机构的现象,给当地监管工作和保险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被动。为加强对保险统计数据的管理,规范统计数据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是保监会的官方统计数据,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在工作中使用的数据应以信息系统中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信息系统中的统计快报数据因报送时间的原因存在一定的误差(误差范围一般控制在3%以内),因此快报数据只用于保监会内部分析研究及按规定向政府部门报送的保险专报。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对外披露(包括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应以信息系统中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数据为准。未经批准,快报数据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三、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及各保监局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向保险公司提供保费收入及赔款支出数据,供公司分析研究之用。未经批准,其他数据一律不得提供。保监会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向其他单位提供统计数据。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及各保监局向保险公司提供统计数据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保险公司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向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或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由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或保监局以公函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数据,公函上应注明“以上数据来源于各保险公司上报保监会月报数据,只供你公司内部使用,未经保监会许可,不得对外公布”。

  四、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如需增加信息系统内的统计内容或对信息系统数据有疑问,请及时与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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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9年4月7日市政府8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大庆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在行政许可批后监督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反映情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条 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认定工作。
调查、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后,应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九条 计征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从被确认之日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凡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原则上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征收;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闲置1年以上的土地,原则上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该宗地基准地价的20%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处置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限期开发。在计征土地闲置费之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责令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利用,延长建设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完善用地审批手续;4.土地使用者自行提出限期开发申请并提交保证书;5.未动工开发建设不超过2年的。
  (二)协议收购。对已缴清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并已办理用地手续,闲置不满2年的,又不适用于“限期开发”处置方式处置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后,由政府协议收购,一次性付清补偿款,收购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无偿收回。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闲置时间满2年以上(含2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计征土地闲置费。1.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2年的;4.经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时间后,至延长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 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第十二条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第十三条 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闲置满1年的, 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批前,用地单位应缴清土地闲置费。
  第十五条 用地单位应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土地闲置费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对闲置土地认定或土地闲置费征收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闲置土地认定书》或《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土地闲置费。
  第十八条 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又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闲置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还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测国字[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测绘工程化研究开发和测绘科技成果转化,现将《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国土测绘司。


   联系人: 杨铮  国土测绘司科技与遥感信息处


   电话: 010-68337761, 01068337793(Fax)


   邮箱: yangzheng@sbsm.gov.cn


  
  

                           国家测绘局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工程中心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由国家测绘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建立,依托测绘系统的科研、生产、教学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并按本规定管理和运行的部门级工程中心。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等适用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组织申报的国家级工程中心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鼓励测绘科研、生产、教学单位以及相关企业联合建立工程中心。

第二章 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
(二)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或联合依托单位的一方)必须是国家测绘局系统所属单位或部门,能够提供不低于国家测绘局支持额度的配套经费以及工程中心运行所必需的保障条件;
(三)申请成立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在测绘行业内领先并具有影响力的技术优势,拥有一定数量的专有技术和重要的科技成果,以及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四)拥有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能够对相关领域测绘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经济技术分析和工程评估,有产业化推广能力和组织产品中试能力;
(五)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专家,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测绘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
(六)具有良好的管理与运行机制,能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测绘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第六条 申请和批准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填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编制提纲见附件一),联合申报单位应共同填报《申请书》,并分别以公文正式报送国家测绘局。
(二)国家测绘局对《申请书》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必要时,国家测绘局将组织进行现场考察。
(三)申报单位根据审查意见编制《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国家测绘局。
(四)国家测绘局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现场考察和可行性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可行性论证提纲见附件三)。
对于通过可行性论证的,国家测绘局将通知申报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编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建设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见附件四)。
(五)《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审查合格后,国家测绘局正式批准成立工程中心,并命名和授牌。申报单位按《建设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测绘局是工程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工程中心发展规划;
(二)根据技术发展趋势、测绘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工程中心实际运行状况,调整工程中心的布局及结构,对工程中心进行重组、整合或撤消;
(三)制定工程中心建设的相关管理政策;
(四)聘任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和工程技术委员会;
(五)组织进行工程中心的考核和评估;
(六)从现有工程中心中,整合、推荐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八条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工程中心提供配套的项目经费、运行经费及相关的人事、财务等后勤保障;
(二)配合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必要时向国家测绘局提出工程中心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
第九条 工程中心是独立的技术开发实体或具有技术推广能力的实体,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工程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专家或业务管理、经济管理人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在征得国家测绘局同意后,工程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以及依托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应成立主要由国内相关科技界、企业界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发展目标、任务及研究方向的制定,审议重大研究计划和成果推广计划,咨询重大技术问题。依托单位委员一般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工程技术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内部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应特别重视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工人、市场经营和管理人员的配备。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可直接向国家测绘局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书须经工程技术委员会评审后报送国家测绘局。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将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以及工程中心的评估结果,择优予以支持,同时工程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必须提供不低于申请经费额度的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支持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包括新的工程技术、新的工艺流程,以及新产品、新样机的开发研制及其中小规模的批量生产和相关的技术培训等。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应面向社会,加强适应测绘生产和社会生产力需求的应用技术开发,重视与测绘产品生产与服务需求的结合,采取多种形式连接研发和生产环节,做好科技成果和应用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工作,促进新技术应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训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进修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以学术报告会、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成果展示会、技术培训等不同形式定期开展学术或技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时,须由工程中心提出书面报告,经工程技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报国家测绘局审批。

第四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工程中心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年度工作总结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测绘局。
第二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国家测绘局每五年对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同时,在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将选择部分工程中心进行中期评估。
第二十三条 国家测绘局在每年上半年适时确定本年度计划评估的工程中心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参评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于工程中心评估清单下达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向国家测绘局正式提交工程中心评估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 评估由国家测绘局遴选的专家组主持,通过听取工程中心主任报告、召开座谈会、审查工程中心年度报告、抽查实验记录以及个别访谈等形式对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二)代表性工程技术成果;
(三)建设计划或运行计划执行情况;
(四)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
(五)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第二十五条 提交评估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工程中心为基地、以工程中心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工程中心发展方向的重大工程技术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主要成果必须由工程中心署名。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对工程中心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国家测绘局审核专家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不合格三类确定评估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应提出整改措施,并申请参加下一年度的工程中心评估。未提出参加下一年度评估申请或下一年度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将不再列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
第二十八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原则上不再进行中期评估。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工程中心,视为放弃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工程中心,国家测绘局在下一评估期内的项目经费安排中根据科技计划予以优先资助。
第二十九条 参评工程中心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其依托单位应合理安排评估时间,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编制提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背景与必要性
1.在国家基础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2.国内外本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
3.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本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三、依托单位概况和现有基础条件
1.依托单位概况
2.具备的建设条件
3.学科带头人与工程研发队伍情况
四、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2.工程中心负责人提名及情况
3.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4.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5.各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五、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初步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中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国内外及同行单位在相关领域研究开发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的工程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1.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2.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3.储备的重要科技成果
4.已有的工艺研究、工程设计、产品开发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5.示范工程、试验基地情况和密切联系的企业情况
6.能提供工程中心建设的经费和配套支撑条件
五、工程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
2.近中期目标及发展战略与思路
六、建设的主要内容
1.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
2.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向
3.组织机构、人员及人才培养
4.规章制度与运行机制
5.建设规模与装备
6.建设周期与进度
7.经费预算、资金筹措和使用
七、工程中心主任、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的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八、依托单位意见(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等的承诺)



附件三: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中心可行性论证提纲

一、论证对象
已经向国家测绘局提交《申请书》,列入国家测绘局工程中心建设计划,并已按规定编报《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可行性论证的工程中心。
二、论证依据
(一)《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国家测绘局批复的相关文件
(三)国家测绘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
三、论证评审内容
(一)基本能力
1.拥有技术研究开发的基本用房及相关设备等配套设施
2.已经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
3.仪器设备到位、支撑条件保证、工程化试验条件具备
4.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
5.合理的人员规模、结构
(二)主要业绩
1.拥有一定数量的专有技术和科技成果
2.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为社会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技术服务,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
3.向社会提供了技术培训、咨询和服务
4.与企业有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四)今后的发展思路与设想
四、论证方式
(一)采取听取汇报及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
(二)被论证的工程中心必须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目标,以及论证提纲中的论证内容提供相关的报告和文件。
(三)国家测绘局主持召开工程中心论证会议,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论证委员会,一般为7至11人,其中管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四)论证委员会在听取工程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根据论证内容进行实地考察。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及其所形成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论证的详细意见。
(五)国家测绘局审核全部论证文件,在依托单位落实解决论证时专家指出的各项问题后,对通过论证的工程中心予以审批。



附件四:
《国家测绘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计划任务书》编制提纲

一、工程中心基本信息
工程中心中英文名称,工程技术领域,建设承担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建设地点。
二、工程中心研发方向、主要建设内容及预期目标
在分析本领域发展趋势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中心已有工作基础,确立研发方向、近期主要建设内容(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向)和预期目标。
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计划
现有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介绍,工程中心规模和队伍结构的总体规划,稳定和吸引优秀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的具体措施,吸引人才计划。
四、工程中心平台建设与经费
建设经费概算与落实计划,工程中心各研发单元的构成(结合研发内容和队伍设置阐述),现有工程设备及条件(仪器设备、科研用房、配套设施)情况,仪器设备购置(研制)计划及理由,基建或配套设施改善计划。
五、工程中心管理运行机制
工程中心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工程设备管理与使用,开放合作设想,吸收和接纳国内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的措施与机制。
六、工程中心主任、工程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及委员提名及其基本情况
七、专家论证意见
八、依托单位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落实情况)
九、主管部门的支持(包括配套经费和运行费落实情况)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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