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7:25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林人发[2006]78号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6年3月13日局务会讨论通过,于2006年4月29日以林人发[2006]78号文发布施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人是指国家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是指行政许可责任人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由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综合管理等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处理及行政处分决定权限组织实施。需要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
  第五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工作岗位;
  (四) 给予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不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文书,口头通知申请人补交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受理送达人员不如实记录或者篡改行政许可收文日期的;
  (九)承办处室人员自行收取申请材料的。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经责令改正后,未给国家林业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对行政许可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中,情节严重,虽经责令改正,但仍给国家林业局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将行政许可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违反《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责令予以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未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或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再延长10日内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未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的;
  (七)索要或者收受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八)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严重侵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九)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问题不予办理的。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其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责任人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追缴其非法所得并上交国库,同时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责任: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许可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行政许可违规行为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政许可违规行为的;
  (四)对投诉、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主动向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纠正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行为,未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国家林业局造成损害的,经批评教育,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许可责任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民航局关于民航飞行人员调动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民航局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民航局关于民航飞行人员调动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民航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厅(局),民航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市)局、院校:
为使民航系统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并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允许民航飞行人员(含飞机正、副驾驶员、领航员、机械员、报务员、乘务长)及其家属调动不受限制,以利在全国民航范围内调整空勤力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民航飞行人员因工作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由民航调入单位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属工作需要,准予调入;其系非农业户口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一并随调随迁,公安部门凭县(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调入的证明,予以落户。



1987年9月7日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现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书范围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换发证书。

  二、换发证书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换发证书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下载),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1、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请。

  2、2004年12月1日后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仅需将取得资质证书后有关资质变更内容在网上做相应修改并完成网上申请即可。

  (二)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网上申请材料及Word电子文档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对准予换发证书的企业,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后,统一到建设部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三、换发证书的时间

  换发证书工作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证书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