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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45:10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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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金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止平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金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等规定,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市区。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市区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部门。设在各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对外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处罚权。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和注重社会效果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省级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全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职权,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统一执法标志,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二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交至罚没款专户。
  第十三条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情况下,经市局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设备等财物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有关文书,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对建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作技术鉴定的,应提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事先书面函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是否允许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意见后,方能作出处理决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函告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审批、许可、管理中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应当在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因未抄告而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等方式拒绝、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者监察等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反馈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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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三日


黄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市监察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2年8月21日)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时有效查处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各项政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部门工作职责,在安全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法不严,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从严治政,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行政处理措施:警示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分:在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活动中,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行为的,给予以下责任追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移送其它机关处理。
第五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辖区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并有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取缔辖区内无证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采石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运行的小尾矿库或者虽已取缔,但又出现反弹回潮的。
(三)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
(四)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发生伤亡事故瞒报的。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领导班子、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辖区内无证开采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对申请《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审查不严,未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的。
(三)对辖区内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通过年检的。如有情节严重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 治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部门领导班子、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为不具备开采资质的矿山企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使用证》。
(二)对无证矿山企业使用民爆物品未及时查处的。
(三)对违法买卖、提供民爆物品或私藏民爆物品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未及时清理收缴、关闭、取缔矿山存留爆炸物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部门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申请《营业执照》的矿山企业申报资料审查把关不严或故意放宽办证条件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对无照经营的采矿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查处的。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参股办矿,干股分红,收受贿赂,或在安全整治工作中,有袒护、包庇行为的。
第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责任人员,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3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道路客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国道路客运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100起,共造成728人死亡,1137人受伤。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运输事故24起,共造成441人死亡,388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6.3%、52.1%、26.4%,尤其是进入5月份以来,重特大恶性事故接连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月12日14时45分左右,浙江省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车号为浙A74502金龙快客(核载34人、实载33人),由浙江省杭州市驶往江苏省昆山市,行至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34公里+906米桐乡出口处,翻入桥下,造成23人死亡,10人受伤。

5月24日9时30分,江西省抚州市汽运公司502车队一辆车号为赣F01290中巴车(核载17人、实载19人),从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0国道713公里+640米处时,由于违章超车,与相向驶来的东乡县一辆无牌东风翻斗车相撞,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

5月24日13时15分,四川省达州万源市出租汽车公司一辆车号为川S26314旅行客车(核载19人、实载30人),在从黄钟镇开往万源市途中,行至黄柏公路8公里+900米处,由于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翻下100米深的悬崖,造成23人死亡,6人受伤。

6月13日,辽宁省丹东东运集团所属宽甸客运公司一辆车号为辽F71803的中型客车,由承租人包车去沈阳,当晚载客32人返回宽甸,23时20分行至铁长线258公里+900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驾驶员在转弯时处置不当,车辆翻入河道内,造成17人死亡,15人受伤。

6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一辆车号为赣C07243的普通客车(核载19人),7时40分由宜春发往萍乡宜风,至宜风后,私自包车组客至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庙,12时45分左右在昌山庙载客27人返回宜春途中与一辆车交会时,侧翻入路旁河中,造成21人死亡,8人受伤。

6月26日9时,广西省都安县一辆车号为桂M80507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56人),从都安板岭开往河池宜州市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导致方向失灵,翻下刁江,造成21死亡,14人受伤。

上述恶性事故的发生,暴露了道路运输行业仍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为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坚决遏制当前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秩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一是对事故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责任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要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企业领导人的责任;二是对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经办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产生严重后果的驾驶员,要取消其从业资格;三是对车辆技术管理进行责任倒查,对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对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检测站,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四是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对凡因客运站把关不严而造成客运车辆超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禁客运车辆超速行驶

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监督,严格落实客运车辆限速规定,禁止驾驶员超速行驶。客运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超速行驶的危害性,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限速规定,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加强对客运驾驶员和车辆的动态监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引导运输企业采用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等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要加强对驾驶员行为的监督,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擅自包车经营、变更线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升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总结工作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上半年的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政策及制度的落实情况、责任倒查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对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提出下一步的安全管理目标和整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报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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