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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5:28:42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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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发[2006]66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种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实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和惩治腐败,推进依法理财,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绩效评价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支出评价工作。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先易后难、由点及面”的原则,以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分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为切入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项目或单位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绩效评价运行体系。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优化财政资源配置,调整支出结构。对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绩效评价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财政资金。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抚顺市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对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和单位指与市财政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五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的原则。

(二)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和使用效率评价结合的原则。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单位)发展规划、绩效目标;

(三)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四)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财务信息、统计报表等;

(五)项目年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六)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评价可对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实施整体绩效评价,也可对部门和单位特定项目支出实施项目绩效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合理性以及完成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为实现绩效目标采取的措施、办法,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评价方法有:

(一)比较法,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列举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四)公众评价法,指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五)财政部门制定的其它方法。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设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定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基本指标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适用于所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具体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评价指标,由市财政局会同部门和单位针对具体被评对象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评价对象和具体指标确定后,应选择适当的评价标准。选择评价标准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绩效评价制度和工作规范,确定评价项目,指导、监督和检查部门和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并选择有关项目直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政府部门和单位依据市财政局关于绩效评价的部暑,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一般性项目可由项目建设部门或单位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实施。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绩效评价对象由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对于确定的评价对象,被评对象主管部门和单位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提出评价对象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二)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后,由市财政局、被评对象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以及专家等组成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主体对绩效评价对象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三)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时间和具体要求等事项。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标准、必需的评价资料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收集基础资料。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根据需要,采取现场勘查、询问等多种方式收集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绩效评价对象的基本概况、财务信息、统计报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等。

(二)整理、核实基础数据。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实地核实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整理基础资料。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有关数据和资料保密。

(三)组织专家根据基础数据,对绩效情况进行独立评价并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一)撰写评价报告。评价实施过程结束后,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按照要求撰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准确。

(二)提交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经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论告知绩效评价对象。

第二十条 工作总结。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应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基本情况、初步结论、审核认定结果、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备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

第六章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



附件: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抚顺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 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基本指标和具体指标。基本指标是对评价内容的概括性指标,具体指标是对基本指标的细化与分设。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动态和可扩充的。财政部门可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基本指标;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指标设置的要求,根据基本指标的内容,结合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商财政部门研究确定具体指标。

一、基本指标

(一)业务指标

1.目标设定情况。指评价对象对预定目标的设定、规划情况是否科学、合理,能否体现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等。

2.目标完成程度。指评价对象总体目标或阶段目标的完成情况,具体可表述为:目标完成程度=实际达到效果/目标绩效×100%。

实际达到效果指评价对象实际达到的效益。当效益可以量化时,则采用相应的数额;当效益不可量化时,可以采用专家评议、调查问卷等方法,得出结论。目标绩效指评价对象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预定目标,目标绩效为100。

3.组织管理水平。指评价对象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逐步形成和运用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基础管理制度、激励与约束机制、信息支持系统以及由此形成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等。

4.经济效益。指评价对象对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效益,主要包括对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对财政税收的贡献、对外贸出口的贡献等。

5.社会效益。指评价对象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不同性质的财政支出具有不同的社会影响。

6.生态环境效益。指评价对象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主要包括在治理环境、污染控制、恢复生态平衡和保持人类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7.可持续性影响。指评价对象对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二)财务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反映计划投入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到位率、资金到位及时性)及财政投入乘数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反映实际支出结构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资金利用效率等。

3.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反映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反映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及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5.资产配置与使用。主要反映资产配置的合理性和资产使用情况等。

二、具体指标

具体指标是在评价对象确定后,根据评价对象不同特点,对基本指标内容细化、分设的评价指标。又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一)定量指标

定量指标是指直接可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

(二)定性指标

定性指标是指无法直接通过数据计算分析评价内容,需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分析来反映评价结果的指标。对定性指标的测定,可从以下方面取得判断基础或依据:一是专家经验判断。专家凭借工作经验结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综合以往年份同类资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所做出的经验判断。二是问卷测试。对于一些涉及服务满意度、应达到的支出目标等指标,可通过公众评判的方式测定。三是横向比较。综合比较同类财政支出绩效所达到的结果做出判断。

具体指标的分类

1.经济建设支出指标。包括直接效益指标、资金利税率、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项目建成投产率、基建投资回报率、投资效益系数六类。

2.支农支出指标。包括支持农村建设、支持和促进农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三类指标,每类指标又分若干子指标。

3.教育支出指标。由投入资金分析、财政资金产出效益、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和发展潜力组成,每一类指标都包括若干指标。

4.科技支出指标。由投入资金分析、财政资金产出效益、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和发展潜力四类组成,每一类都包括若干指标。

5.文化体育支出指标。由投入资金分析、财政资金产出效益、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和发展潜力四类组成,每一类都包括若干指标。

6.卫生支出指标。由投入资金分析、财政资金产出效益、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和发展潜力四类组成,每一类都包括若干指标。

7.社会保障支出指标。包括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线、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和社会稳定评估等七类指标。

8.政府采购支出指标。包括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公开招标占整个政府采购的比重、政府采购节支率、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质量四个指标。

9.政府运转支出指标。包括趋势分析指标、结构性指标和定额指标三类,每类指标又由若干个指标组成。涉及的财政支出科目是一般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

三、指标体系的运用与量化

当评价对象确定后,从具体指标中选取若干指标,构成评价对象的一套完整指标。具体指标的设定、选用、权重(或分值),原则上由主管部门或单位与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四、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评价等次,根据计算结果的分值,确定评价对象最后达到的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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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按照中央和省加强债务管理、化解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因政府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各类债务。即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的直接债务、转借债务及担保债务;政府所属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各类举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政府债务实施统一管理。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政、审计、国资委、发改委、监察等部门组成的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负责政府债务的审批 。政府债务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承担。市财政应内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性债务审查核实、备案登记、减债目标制定、债务资金使用管理、还款监管等工作。举借政府债务必须经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市级政府债务还应报经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政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向政府报告本行业政府债务情况。
第六条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债务的举借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七条政府债务的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第八条政府债务规范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收入相适应。
第九条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建立包括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清偿能力、债务违约增长率等指标在内的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

第二章债务举借

第十条政府债务举借实行“用途明确、责任落实、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十一条政府债务资金的投向应体现政府职能,只能用于公共项目支出,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政府所属部门直接借贷、转贷政府性债务,必须报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举债数额巨大,还应报政府常务会议或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有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负债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三年累计非税收入的40%。
第十三条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提供债务担保。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四条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财务报告;(四)立项审批资料;(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政府债务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三)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四)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五)最终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考察审核,并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报政府债务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下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下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
第十七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政府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帐户实行财政开设、单位使用、财政监管。除最终债务人为非财政预算单位或政府另有授权外,政府债务专用帐户均由财政部门代最终债务人开设,用于政府债务资金的收付作用、本息归还等事项。最终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开设债务专用帐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在审核并认可相关开户手续后,为其开立债务专用帐户,并通知最终债务人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债务资金,经政府审核批准后,按照特殊管理办法监管。
第二十条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申请债务资金支付时须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一)货物采购用款应报送供货合同、发票及装运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二)建设工程用款应报送工程建设合同、发票和工程结算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应附一份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签章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三)其他类别的用款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物品、服务和工程项目支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收到最终债务人提供的《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核准后,由最终债务人从债务专用账户划拨给供货商或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最终债务人应在债务专用账户上保留一定数额的利息支付保证金,用于最终债务人向借款方支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政府债务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债务偿还

第二十五条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必须按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担保人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转贷机构和担保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向最终债务人追偿。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应当告之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组织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直接举债或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财政转贷项目的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0天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主管部门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
第二十七条市级政府、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偿债基金主要通过债权回收、抵押资产变现、债务投资项目收益转入、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偿债基金应由财政部门设置专户,单独核算和管理。财政安排的政府偿债基金来源包括:(一)年初预算财力安排;(二)当年超收及新增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三)非税收入安排;(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

第五章政府债务监管

第二十八条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每年向本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汇总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加强对政府及财政部门承诺和担保债务资金的监管。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时,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相关单位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虚报、瞒报债务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五)不及时到财政部门登记政府债务、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债务报告等资料的;
(六)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七)违反债务专户开设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件从网上发出)主题词: 财政债务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208号





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州团委关于《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昌吉回族自治州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促进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期归还,参照《昌吉回族自治州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昌州政办发〔2006〕121号),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和管理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资金的政府部门、借款法人(信用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使用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科学定项、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确保安全”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属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信用贷款,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
昌吉州银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昌吉州人民政府指定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借款法人,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合同,并根据要求对贷款资金实行管理,负责贷款资金的统借统还。
第五条 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使用原则是择优选择,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谁使用,谁归还。
第六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七条 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全州区域内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农村青年致富状元(带头人)、各族优秀创业青年、青年企业家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特色产业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成立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州团委、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科技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银信公司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团委。
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商定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合作中的重要事项;审核确定贷款项目,确定承贷主体责任;协调各县市和有关部门做好贷款项目的筛选、审核上报、放贷、本息归还以及落实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的资金来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县市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贷款企业和个人进行筛选和初审把关,负责申贷企业和个人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州团委负责全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具体做好对各县市上报贷款项目两个基本条件的初审(即40岁以下的城乡创业青年或青年创办企业,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村青年致富状元或青年创业之星);
(三)银信公司负责对各县市上报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进行汇总整理、评审,向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提交贷款项目评审意见;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贷款计划和项目,负责贷款合同、协议的签订,贷款资金的调度、分配、使用以及贷款本息的回收和偿还,负责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情况的汇总上报和工作进度信息的收集、分析;
(四)州经贸委主要协助银信公司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并为贷款对象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五)其余各成员单位根据业务职能,协助做好项目评审工作,并为贷款对象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第三章 申请借款的程序、提交的材料和项目的确定和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借款程序:
(一)由用款企业或个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昌吉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上报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进行汇总后,由银信公司负责组织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
(三) 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会议对银信公司评审确认的申请用款企业或个人做出审批。
(四)由银信公司将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项目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
(五)经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确定的贷款项目,由开行新疆分行与银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银信公司与用款企业或个人签订《用款协议》,并由公证部门对协议进行公证;由银信公司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与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及当地代办银行签订《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企业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认证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报告附注,指定借款人《验资报告书》;
2.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借款人组织结构图、贷款卡号、企业主要财务制度及管理制度名称;
3.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简介(历史沿革、注册情况、主要业务市场定位、目前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经营理念、未来发展规划等),企业及其股东在其他银行信用等级情况,主要管理层人员简介;
4.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明细或有负债明细、或有负债质量(包括债权人、负债额度、负债期限、还款计划和还款记录、负债余额、宽限期等);
5.企业目前市场竞争情况(列示地区及在全国市场竞争状况);
6.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近期5寸彩色照片3张、签字样本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
7.借款企业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8.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重点介绍需贷款青年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对本地财政税收的影响;
9.按期还款承诺书、允许向社会公开信用情况授权书(即同意授权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将企业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10.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个人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重点介绍需贷款青年的基本情况、创业项目、发展前景、对本地经济发展和财政税收的影响;
2.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证明,五户以上联保承诺书(联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经济基础、不能为残疾人、不能有欺骗行为),担保人需提供资信证明材料;
3.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联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地常住户口本,借款人近期5寸彩色照片3张;
4.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需提供从业经历、收入状况及经营现状简介,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复印件);
5.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还款的书面证明,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需出具其他家庭成员共同还款的承诺书;
6.借款人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按期还款承诺书、允许向社会公开信用情况授权书(即同意授权小额贷款管理办公室将企业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8.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申请使用贷款时,用款企业或个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向州财政局、银信公司出具还贷风险准备金还本付息的承诺函。申请使用贷款的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向银信公司提供财产抵押、相关权利质押或经银信公司认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用款企业或个人贷款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手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用款期限、额度和条件

第十四条 用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五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每人或单户额度一般在10万元以内,最多不超过50万元;青年创办的中小企业贷款单户额度一般在200万元以下,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申请用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40岁以下的城乡创业青年或青年创办企业,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村青年致富状元或青年创业之星;
(二)申贷青年企业必须在工商部门登记造册,独立核算,自负赢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不超过70%;原则上为昌吉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员和昌吉州青年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单位;
(三)在各商业银行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 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和财会核算基础规范;
(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
(六)能够提供有效可靠的抵押、质押或担保;
(七)贷款需求额度在10万至500万之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借款:
(一)有不良信用记录及存在重大民事经济纠纷的企业或个人;
(二)经营状况出现变化、资产负责率高、濒临倒闭的企业或个人;
(三)不按借款要求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四)近三年有偷、逃、骗税记录情节严重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章 用款人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义务和贷款借入

第十八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与银信公司签订《用款协议》,并按照用款协议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贷款资金。
(一)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在银信公司指定的代办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银信公司拨付资金、办理结算和回收本息。
(二)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及时向银信公司提供专户资金动向或余额情况。
(三)用款企业或个人按协议要求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和财产保险,银信公司收取抵押物权属证书、抵押物登记凭证及质押物、保险单等备案存档。
第十九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随意转出或另设账户自行处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具体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要加强管理,深入分析经营和财务状况,落实各项还款来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归还青年创业小额贷款。
第二十一条 各用款企业或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必须以A4或A3纸张为准(含同等格式文件),相关资料必须字迹清晰、工整,印鉴签名等要素齐全。
第二十二条 银信公司将用款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有价凭证交公司财务部门保管,并做好日常会计账务处理,抵押登记等重要凭证登记入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款企业或个人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担保单位应事先征得银信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的同意,并应重新办理投资、抵押等手续,在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后,方可办理其它事

第六章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办理和投放

第二十四条 银信公司对领导小组确定和国家开发银行批准的项目与用款企业或个人签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用款协议》,明确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及双方的权利。用款方须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依法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手续(抵押物、质押物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用款企业或个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本息偿还期内,将资金存入银信公司指定的还贷资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银信公司作为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统一贷款主体,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事项:负责办理开行贷款资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签订;负责汇总、上报用款企业或个人资金使用、管理、回收、偿还和经营信息等情况,及时分析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本办法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风险,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行报告制度。各用款企业或个人应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向银信公司报送信息资料。

第七章 还贷风险准备金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归还,自治州设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统一纳入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八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自治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余额不低于1000万元。该项资金已按照昌州政办发〔2006〕121号文件得到了落实,不再另行设立。
(二)各县(市)财政年度预算根据贷款发放总额安排10%还贷风险准备金。
(三)承担还款责任的用款单位按贷款总额的2%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
各县(市)可对照自治州还贷准备金来源,积极筹措还贷资金,保证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归集:
(一)银信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设立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归集自治州政府信用贷款还贷风险准备金。
(二)银信公司根据已发放的政府信用贷款数额,预计下年度新增贷款规模,并在每年12月提出次年还本付息的还贷方案,报州财政审定。
(三)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还贷风险准备金,按季拨入还贷分险准备金专户。
(四)承担政府信用贷款责任的用款企业或个人按用款协议规定足额筹集和安排还贷资金,按用款协议规定的时限将还贷风险准备金存入还贷分险准备金专户。
第三十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管理:
(一)自治州及各县(市)财政将预算内安排的企业还贷风险准备金,在每年3月20日前,确保向银信公司设立的政府信用贷款还款风险准备金专户存留1000万元资金。
(二)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由银信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单独核算,执行现行的会计制度,并接受州财政局的监督。
(三)还贷风险准备金专户应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的日常监督。
(四)建立银信公司自查、财政部门监查、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四层监管体系。
第三十一条 县(市)申请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严格按照本办法,建立县(市)财政还贷风险准备金,由县(市)人民政府出具承担还本付息的承诺函。
第三十二条 还贷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信公司在接到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送达的应收利息通知书和贷款到期通知书后,复核无误后,确认需动用还贷风险准备金,将使用还贷风险准备金的数额等相关事宜上报州财政局批准后使用。

第八章 贷款的偿还、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未按用款协议按期偿还本息的:
(一)由银信公司向用款企业或个人下发《催款通知书》,要求用款方限期偿还发放的本金和利息。
(二)在下发通知书后30日内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由银信公司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对抵押、质押物进行拍卖变现。
(三)上述做法不足弥补损失时,按照用款企业或个人的承诺,处置企业股权或资产,追究企业或个人连带责任;仍不能弥补时,按照州、县(市)政府的承诺向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偿还相应本息。 
第三十四条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协议的用款企业、个人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贷款的资格;银信公司将停止该项目贷款的发放,并根据用款贷款协议,收回资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
在使用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过程中,如有用款企业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用款企业或个人未按规定报送用款计划,信息资料提供严重失真、会计核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项目贷款。
第三十五条 各用款企业或个人与银信公司共同承担建立信用体系建设任务,通过企业申报、部门考察、社会评价等方式收集用款单位和个人相关信用信息,定期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经考察对履行信用较差的企业或个人,在全社会予以曝光。对信用恶化、出现逃废债务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协会除名、市场禁入、各部门(银行、工商、税务)制裁等措施追究责任。 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妨碍本办法的实施,如违反本办法和妨碍本办法实施的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州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团委)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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