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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及其他资助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2:33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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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及其他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及其他资助工作的通知

教财〔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即将结束。再过一段时间,高校新生将陆续入学。为确保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现就切实做好“绿色通道”及其他各项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201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性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召开了新世纪以来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年初以来,南部旱灾、玉树地震、南方及北方部分地区洪涝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今年新学年开学时,将有一大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走进大学校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应清醒地认识到,保证今年的新生都能顺利入学,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工作将更加艰巨、任务将更加繁重、社会也将更加关注。切实做好2010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就凸显得更加重要。各地、各部门、各高校一定要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为指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2010年高校新生入学及其他各项资助工作抓紧、抓好、抓实,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
  今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要尽快全面了解录取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掌握生源地为今年以来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学生的家庭受灾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绿色通道”预案;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要亲自抓,校内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的工作环节;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细化操作程序,在新生报到现场设立专门的“绿色通道”区域,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确保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都能通过“绿色通道”顺利入学。
  三、扎实做好其他各项资助工作
  1.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银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全面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配合具体经办银行切实做好组织申请、信息录入、审核批准等相关工作;在暑假集中办理期间,要组织更多的人力,提供必要场所,简化手续和程序;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疏导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提供周到服务,严防因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
  2.扎实做好高校助学贷款工作。要主动与经办银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加快审批和发放进度,尤其是对在生源地未申请办理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要及时办理贷款,确保所有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应贷尽贷”。
  3.公平合理评审国家奖助学金。秋季学期开学后,各高校要抓紧开展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标准评审、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现象的发生。国家奖助学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获得奖励或资助的学生身上,不得挤占、挪用。
  4.细致做好其他资助工作。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或直接列支;要努力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规范校内外勤工助学管理,引导和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要切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要切实做好特殊困难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等其他资助工作;要积极争取社会捐资助学,进一步拓宽资助经费来源渠道。通过上述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获得相应的资助。
  四、密切关注特殊困难学生群体的学习和生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密切关注特殊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烈士和优抚对象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因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学生要酌情减免学费,并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要加强对受灾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引导他们树立信心,克服困难,稳定情绪,安心学习,正常生活。
  五、进一步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加大力度,扎实做好高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宣传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政策宣传关口要下移,要通过派出资助政策宣讲团、张贴宣传画、编印散发宣传单等形式,使资助政策进村入户,把资助政策送到每一个高中毕业班;政策宣传时间要前移,要重点把握高校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在高校招生录取期间,要全面宣传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在新生入学前后,要重点宣传“绿色通道”制度,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其家长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到校报到。各高校在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按照要求一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手册,务必做到人手一册;要充分利用招生简章、校园网、新生热线电话等形式,加强对政府和学校资助政策与措施的宣传力度。
  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今年8月15日至9月15日,我部将继续开通资助工作热线电话,接受有关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也要开通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解答、处理。对于影响面大、敏感程度高的投诉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8月15日前,将本地高校资助工作热线电话的号码和开通时间通过传真形式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传真号码:010-66092141。
  秋季开学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各高校开通热线电话,各高校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和其他资助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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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政发[2005]3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沧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禽流感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等)烈性传染病。高致病性禽流感(HP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养禽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防控工作。

指挥部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成员由财政、国资委、发展改革、监察、宣传、畜牧、公安、卫生、交通、民政、农业、科技、林业、海关、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铁路等有关部门和武警部队的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畜牧水产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预案的启动

在21日内有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达到3个以上,沧州市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在1个县份内发生1起以上疫情时,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

1、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疫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疫物资储备计划。

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协助同级畜牧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工作,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4、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5、卫生部门负责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工作,防止感染人。

6、商务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禽类屠宰厂的防疫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7、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工作人员及有关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应急工作有关的车辆畅通。

8、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攻关研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

10、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11、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1)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

(2)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

(4)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禽类的扑杀和死禽、禽类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禽类实施强制免疫。

(6)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禽类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工作,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等。

(8)评估用于应急工作的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强制免疫、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10)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及时与同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12、民政部门负责在采取扑杀行动时,做好群众的安抚和赔偿工作。

13、监察部门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14、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本系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工作。

15、其它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按照市政府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部署,积极参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急工作。

二、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派技术专家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派专家组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凡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一)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由市畜牧兽医工作站负责将病料送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

四、控制措施

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办法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防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就地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要作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分别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分别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本预案规定扑杀的禽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

(三)技术保障。

1、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在快速诊断方法等方面的研究。

2、未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禽流感病毒的分离、保存和使用。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级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各项规定。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沧政发[2004]4号文件《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突发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浅谈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的区别

王斌周 山西圣合律师事务所 (本文节选自作者硕士论文)

公司僵局实质上由于公司股东或董事的利益冲突,造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在一段时期内无法就包括公司经营决策在内的重大事项有效通过决议而引发公司治理陷入停滞和瘫痪的事实状态。其法律特征主要包括僵局主体利益预期的同向性、僵局行为本身的非违法性、非违约性以及公司治理结构陷入瘫痪。然而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将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混为一谈,许多论著和案例经常将公司控制股东的压迫以及滥用公司财产等行为所导致的股东关系“僵化”表述为“公司僵局”,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到公司僵局的上述特征,不当地扩大了公司僵局的适用范围。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加以厘清。

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4.30节规定的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情形除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外,还包括:“……(ii)董事或者控制公司的人已经、正在或者将会以非法的、压迫的或者欺诈性的方式行为;……(iv)该公司的资产正在被滥用或者浪费。” 这两种情况实际上就是公司压迫的外部表现。对于公司压迫,可从广义和狭义上分别加以理解。广义上的公司压迫,可根据控制股东压迫行为方式的不同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司控制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从事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或浪费公司财产等严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二是控制股东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而后者亦即狭义上的股东压迫行为,有学者又将其分为压制行为和逐出行为, 这显然是从压迫目的出发所作的进一步分类。实践中,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压迫可能体现为狭义意义上的直接压迫,也可能体现为利用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公司财产等方式形成的间接压迫,甚至会出现二者的混合,但无论哪种压迫行为,都必然伴随着冲突各方利益的逆向激烈对抗以及控制股东对公司运营的单边主导,这显然都不是公司僵局的特征。

至于公司僵局与公司压迫的联系,则主要表现为二者具有趋同的形成原因,即股东由于经营理念不同或在公司经营或控制权问题上相互猜疑等原因所产生的情感上的不合。若这种情绪对立导致公司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在一段时期内无法有效通过关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的决议、并致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陷入瘫痪时则形成公司僵局;而当这种情感危机恶化到一定程度,演绎为控制股东一方完全无视中小股东权利的存在,通过直接或间接压迫的方式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时,则形成了公司压迫,正如美国公司法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所说:“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让他们坐等一年,等等。” 需要注意,在控制股东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大多数情况下,公司运转机制及对外经营状况仍保持正常,控制股东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行为往往仅造成公司内部层面的股东利益冲突,而对包括公司职工、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影响不大;而在控制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从事利已性关联交易、滥用或浪费公司财产等方式间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场合,情况就变得尤为复杂,此时除中小股东遭受不利外,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往往也将面临巨大的利益损失风险。

参考资料:
1、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2、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Nutshell Series),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转引自段威:《公司治理模式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3、郑泰安、杜渝:《公司僵局中的股东权益救济》,《社会科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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