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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的分析/吴向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5:30:54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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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的思考

吴向东


王某与朱某是邻居关系,王基本住在朱某的西侧,2002年1月朱某在家中建了浴室,其烟囱紧靠王某的东山墙,由于所使用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所禁止使用土锅炉,加之煤炭的质量较差,煤灰经常飘落到左邻右舍。特别是王某家中,经常落下一层黑黑的煤灰,只要王某家中的浴室营业,朱某家中的衣服、被子都不能晾晒,门窗也不能打开,影响了王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纠纷。2002年3月经当地派出所调解,王某和朱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载明:朱某每年赔偿王某损失费600元。分别于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各给付300元。协议签订后,由于朱某未按协议履行,王某遂于200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要求朱某按协议的约定赔偿损失费900元。朱某认为协议是在补逼无奈的情况下签定的,因为如果当时不签协议就会影响浴室的营业。
对该案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煤灰落到王某家中是事实,对王某的生活确实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王某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至于王某提出的赔偿问题,当时不签协议就会有影响浴室的营业这也是客观事实,因此可以认定朱某是在违背自已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定的,而且煤灰并未造成王某的实际损失,故对王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和事实依据,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王某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王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即朱某应按约定赔偿王某的损失900元。理由是:朱某对王某所造成的侵害和妨碍是事实,但侵害和妨碍的根源是朱某所使用的锅炉和煤炭,而锅炉的管理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煤炭燃烧后的排放标准则是由环境保护局制定和管理,因此王某应到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环境保护局举报,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拆换锅炉并要求朱某按国家规定 的标准排放煤烟。因此王某提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法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本案中朱某家排放的煤烟未有关部门鉴定,但从其对王某家的生活带来的影响,可以认为朱某家所排放的煤灰已经污染了环境,并损害了他人。而王某和朱某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该协议是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签订的,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完全责任,朱某所称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所签应不予采信,且王某和朱某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物情形,因此王某和朱某之间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协议,故应判决朱某按协议的约定赔偿王某损失费9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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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四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一九八四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一九八三年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改革的精神,试行了定向培训,坚持了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一九八四年,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地有计划地扩大改革成果,为促进四个现代化的建设而努力。现就今年的
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技工学校是培养中级技术工人的重要阵地,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安排好招生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以及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对于那些办学条件好,所设工种(专业)又适应社会需要的学校,要充分发挥其培
训能力,按照可能、尽量多安排一些招生指标;办学条件很差或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安排。
二、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要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保证新生质量,力争在八月底以前全部结束。
三、技工学校的招生对象是有城镇户口、具有初中或高中毕业水平、年龄在十五至二十周岁(初中毕业生最大不得超过十八周岁)的未婚青年。在国营农林科研单位、院校、场圃中,原吃商品粮改为吃自产粮的正式职工的子女(限户口在上述单位的),可以报考技工学校。
各招生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所设工种(专业)的客观要求,确定招生对象。凡是适合女青年从事的工种(专业)要尽可能多地招收女生。
四、录取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查和体格检查工作,按本通知所附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意见》和劳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技工学校新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五、厂矿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对成绩相同的考生,在招生中是否优先照顾办学单位职工子女的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技工学校,因经济建设需要,可以跨省招生。招生计划经劳动人事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于四月份下达到有关地区。计划下达后,应即按照执行,不要任意变动。这部分学生的入学和毕业后的户口迁移问题,按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文批转公安部
《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办理。
七、对技工学校的毕业生,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可以到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以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愿意自谋职业者,经技校主管部门同意应当允许。不合格的不负责安排。
八、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整党的精神,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令。坚决反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九、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的情况,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意见
技工学校录取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查工作,必须认真按照党的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查工作由考生所在单位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党组织负责;社会青年由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负责)。
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要看本人的表现。考生所在单位要如实地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等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严重错误的考生,所在单位要提供考生所犯错误的事实、本人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和组织的处理意见。严禁弄虚作假。
考生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2.扰乱社会治安、触犯法律,或有其他刑事犯罪行为者;
3.按照法律规定,属于走私贩私,贪污盗窃,或有其他经济犯罪行为者;
4.有流氓、结伙斗殴、偷摸行为经教育而不改者。
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级招生组织和各技工学校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



1984年3月19日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农牧渔业部 财政部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暂行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家教委 农牧渔业部 财政部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急需各类人才,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应运而生。它的兴起,为农村智力开发开辟了一条重要的途径,直接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了进一步办好这类学校,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性质、任务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是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乡(镇)政府举办和管理的以文化技术教育为主体的综合性、多功能的农村成人教育基地。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坚持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为以振兴当地经济为中心的各项事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青壮年农民、特别是对在乡知识青年广泛开展实用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有计划地进行初级技术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中级技术教育;对农村基层干部、技术人员、乡(镇)企业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对需要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的农村青壮年进行必需的基础教育补课;同时,还应对农民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法制教育、人口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体育和生活教育,并对企业和专业户办学起中心示范作用。
鉴于目前乡初中正在开展“三年加一年”或初三分普通班和职业班的改革,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与这类学校适当沟通。特别是在师资和实习场地方面,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沟通使用,以提高效益。有条件的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还可以承担一定比例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任务,把成人教育与学校基础教育有机地衔接起来。
二、培养目标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规定,培养学员成为热爱农村,建设家乡,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劳动者。
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从不同对象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不同层次不同规格的培养目标。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的人员,要掌握一、二项实用技术,或掌握某项配套技术。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要提高适应本岗位需要的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逐步达到本岗位的规范要求。参加初、中等文化教育的人员,对所学课程要达到相当于同类学校结业的水平。举办初、中级技术教育和其他项目的培训,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培养目标。
三、教学工作
教学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要坚持教学、试验示范和技术推广相结合,充分发挥其直接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制订学校各类班级的教学计划。学习期限要依据所学内容和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而定,贯彻以短期、业余为主的原则。学习形式要灵活多样。
各地可结合实际需要,选用全国统编农民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其他教材,或自行编写本地适用的乡土教材。
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广播、卫星电视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育。
参加培训的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经学校或有关主管部门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四、教师队伍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主要由乡(镇)招聘。乡(镇)聘用的专职教师,其待遇参照普通学校同类教师或乡(镇)企业技术人员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自定;对兼职教师应给予合理报酬。教育部门要给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配备少数必要的专职教师,对这些教师在职务聘任、晋级、调资、民转公、奖励和生活福利方面,要与同级普通学校教师的待遇相同。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教师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对做出优异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五、办学经费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办学经费,由乡(镇)从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和采用集体自筹、收取学费、勤工俭学收入补贴等办法解决。为各业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所需经常费可由各业务部门提供。县(市)教育部门对办学有成绩的学校可给予适当奖励。
六、领导管理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建立由教育、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组成的学校领导管理机构。由乡(镇)领导人兼任校长,配备一名懂教育管理、热爱农民教育事业、有相应的科学文化水平的干部任专职副校长,负责日常工作。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副校长应经县教育部门批准任命。学校领导管理机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办学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对口办班;聘用教师;筹措并合理使用办学经费等。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建立教育行政、教学、财务、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的综合管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有关服务工作。
七、审批条件、审批程序
举办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应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凡需确定建制规格的学校,应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的基本条件是:
1.乡(镇)人民政府要把举办农民文化技术学校纳入本地经济、教育发展规划,并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学校的领导管理机构。
2.要有符合条件的专职副校长,有以兼职教师为主体,专兼职教师相结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师资队伍。
3.要有固定的校舍(包括利用现有的场所),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各种形式的实验、实习基地。
4.要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5.要有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学校发展规划,能长期坚持办学。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一般可按乡(镇)小学中心校或初级中学建制。其建制的规格,由审批机关根据学校的条件确定。
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建制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学校的停办或撤并,亦按审批程序履行手续。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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