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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24:40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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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校)初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民厅〔2003〕3号
2003年2月19日


  为做好2003年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内地西藏班初中计划招生1785人,其中进藏干部职工子女计划招生170人。分省计划招生任务见附件。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据此安排招生工作和新生入校前的准备工作。
  二、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在教育部指导下,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要实行西藏全区统一测试,统一划线和限定数学单科最低分数线,统一录取的办法,确保生源质量。对教育发展相对落后的阿里、那曲两个地区的考生可适当降分录取。
  三、在确保生源质量的前提下,农牧民子女应达到招生计划总数的70%以上。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必须严格把关。
  四、为确保内地西藏班初中招生计划的严肃性,招生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须报我部批准。
  五、各内地西藏班初中学校在成都接新生时,可进行一次新生体检。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退回西藏。
  六、新生录取工作要认真把关,严禁各种违纪现象发生,确保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附件:2003年内地普通中学西藏班初中分省(市)招生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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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1-03-08

教职成[2001]6号


  为贯彻落实我部2001年度教育工作会议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现就做好2001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方针,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与普通高中相当。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既要考虑到青年学生和家长对升入普通高中教育的要求,又要考虑到经济社会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要正确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由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培养能力自主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汇总,并以指导性招生计划形式下达。
  三、从2001年起,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应不再单独组织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按照初中毕业生统一升学考试成绩录取学生。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可实行免试入学。省级以上重点学校可试行提前招生。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
试行由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一年多次招生,其招生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制定。
  四、改革跨省招生制度。从2001年起除少数国务院部门(单位)直属学校,其跨省招生来源计划仍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报送我部汇总下达外,其余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跨省招生,一律由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生源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
和社会发展需求协商确定,由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公布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即可招生。原则上省级以上重点学校均可以跨省招生。原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划转地方后其部分特色专业仍可继续进行跨省招生,具体办法同上。各省(区、市)所属公安、司法类学校
必须征得公安部和司法部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跨省招生,办法同上。鼓励东部地区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西部地区招生,为开发西部培养中职人才。
  五、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严禁各部门、招生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中央和地方财政职教专项补助款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扩大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范围和额度,确保考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入学。
  六、各地、各部门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大招生宣传力度,要通过报刊、招生简章、广播、电视、组织招生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让社会、考生及其家长更多地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学校。各地对招生学校的资格、性质等在招生前要进行公示。
  七、要积极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办学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实行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接纳愿意转入职业学校学习的普通高中各年级在校学生,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为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人员提供入学机会。
  八、要采取推荐、考核、考试等措施,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人高等职业学校的比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沟通与衔接,加快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九、为确保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的协调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的统筹管理。从2001年起,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原则上由各省(区、市)同一个部门负责。
  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可根据本文件精神和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指导和做好当地招生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5月22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精神,为了认真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政府有效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省、市县(含自治县,下同)两级储备粮管理制度。省、市县分别负责各自的储备粮管理并承担储备补贴(含费用补贴、利息补贴)和保底价收购补贴。省、市县储备粮的品种、规模和年度计划由同级政府确定。应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粮食总量平衡的需要调整储备粮
规模,储备粮规模按贸易粮计算,储备粮的储备补贴、收购补贴按原粮计算,储备粮的利息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补贴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粮权和用途。储备粮粮权属省、市县政府。使用储备粮,由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储备粮主要用于缺粮年份保障供应和粮价暴涨时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第四条 确保储备粮安全。承储省、市县储备粮的单位,应与同级粮食主管部门签订承储合同,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签字鉴证。储备粮仓库必须挂牌标示,并在仓库内设置粮情帐卡。储备粮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第五条 储备粮实行动态管理。为减少翻仓、轮换费用,降低管理成本,储备粮由承储单位每年推陈储新,实行新老粮互换,等量对冲,轮换库存。轮换储备粮,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报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择优确定承储单位。储备粮承储单位必须具备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做到同加工企业相结合,实现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服务一条龙,以减少费用。选择储备粮承储单位,由粮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计划、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择优
确定;或在符合承储条件的单位中(含大型粮食加工厂)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储备粮储存应相对集中。
第七条 粮源与粮质要求。储备粮可在本地收购,也可从外地购进,但必须是本年度内收购的新粮,并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八条 收购资金管理与费用补贴拨付。储备粮的收购成本,由当年收购粮食的保底价和粮食、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购费用两部分组成。农业发展银行按收购成本安排储备粮的收购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储备粮的费用补贴由各级财政按季拨付,直接拨给储备粮承
储单位。
第九条 责任人离任交接与审计。储备粮承储单位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及保管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清查账目,清查实物。粮食主管部门应对承储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离任审计。对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承储单位法人代表离任交接情况要上
报同级粮食、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意外损失处理。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坏,由计划、财政、粮食、物价、质检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核定损失、损坏的数量,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予以核销库存数量。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和各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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