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2 12:21:12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2月5日更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向人间传播,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人间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参见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指导。此前我部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内容与本方案不一致,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
人禽流感疫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
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向人间传播,预防控制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疫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目前对禽流感疫情发展变化形势和禽流感病原学、流行病学特点的认识,制定本技术指南,以指导各地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控制人禽流感疫情发生、传播、蔓延扩散。
一、目的与原则
通过本技术指南的实施,规范人禽流感疫情的监测、职业暴露人员个人防护,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向人间传播,预防控制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本技术指南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出现人禽流感病例和发现病例之间存在人传人的可能等,分类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随着对人类禽流感认识的不断深入,本指南及相关附件将随时修订、完善。
二、出现疑似或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出现疑似或确认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农业部门的疑似或确认的禽类禽流感疫情通报后,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附件1)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自最后接触病、死禽之日起进行医学观察7天,并填写相应报表汇总,上报。
(二)职业暴露人员防护
捕杀、处理病、死禽的人员,在禽类禽流感疫区进行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等职业暴露人员,应严格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附件2)进行个人防护。
(三)加强重点地区的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在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县(市、区),按照《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附件3),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四)消毒处理
按照《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附件4),协助农业等有关部门对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效果评价。
疫区的饮用水应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其微生物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对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
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可预防性投服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药物。具体服用范围、剂量和服用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讨论、确定。
(六)开展大众健康宣传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活动和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在疫情发展不同阶段,通过对社会公众心理变化及关键信息的分析及时调整健康教育策略,及时组织相应的科普宣传。
三、出现疑似或确诊人禽流感病例
出现疑似或确诊人禽流感病例时,除采取上述预防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病例的诊断与报告
1、国家对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实行专报管理。自2004年2月5日起各地必须使用“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报告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病例。
2、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机构根据“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进行诊断,发现人禽流感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后,应按照《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附件5)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程序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网络直报登录地址为:http://211.167.248.17:8080,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录帐号和密码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中心统一制定下发。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别是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加强对人禽流感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的同时,须确保“国家疾病监测个案专报信息系统”的畅通运行。
(二)病例的隔离救治
按照“人禽流感诊疗方案”诊断为疑似或确诊病例后,立即送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三)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组织、指导对疫点和病例活动范围内的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
(四)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按照《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附件6),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追溯可能的感染来源,开展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等方面的流行病学调查,填写《人禽流感病例个案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
(五)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和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7天。
(六)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附件7)对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各省级实验室禽流感病毒检测结果阳性,或发现无法鉴定的流感毒株,应立即将原始标本及分离物送国家流感中心进一步复核、确认。
四、出现可能的人传人病例
出现疑似或确诊人禽流感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示病例之间存在人传人的可能时,除采取上述预防控制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
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和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7天。
(二)在更大范围内加强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除在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县(区)外,各省根据疫情扩散、波及的范围,参照《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在更大的范围内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人禽流感疫情监测。
当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和病原学证据证明禽流感病毒可以在人与人之间传播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附件:
1、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50&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2、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51&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3、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58&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4、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59&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5、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60&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6、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66&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7、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
http://www.moh.gov.cn/communique/open.aspx?id=1067&image=/uploadfile/communique/coverimage.jpg&indclass=A101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制订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2年第42号,标准号:GB/T 29424-2012),并于2013年7月1日实施。

《规范》在涵盖企业年金业务全程数据交换内容、体现企业年金基金常用的管理方式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对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涉及的数据交换内容、接口格式、参数定义、相关术语等做出统一规定,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行为,有利于降低数据交换成本,控制数据交换风险,提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效率。各地人社部门、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规范》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其内容和要求,积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各管理机构要准确理解《规范》对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交易类别定义等内容,对单位原有系统的业务功能、类别定义、实现逻辑等进行认真分析,在此基础上开发数据接口,将内部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转化为标准的业务流程、数据集和数据项。数据接口的开发可以通过现有系统升级,也可以建立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但在应用前,有数据交换关系的机构之间要充分沟通、确定双方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

《规范》未对信息传输加密问题做出规定,建立接口的双方需要根据双方对信息安全的具体要求和双方业务系统的支持能力确定对传输内容的加密机制,确保信息安全。

为了推动《规范》的贯彻实施,我们起草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各管理机构要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基金监督司沟通。



附:《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4月7日


附件下载: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doc
http://www.mohrss.gov.cn/shbxjjjds/SHBXJDSzhengcewenjian/201304/P020130410310326989086.doc



附: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实施指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年4月



目 录
1. 规范的使用范围 2
2. 规范的实施原则 2
3. 基本业务流程 2
3.1. 计划建立 2
3.2. 信息变更 3
3.3. 缴费处理 4
3.4. 权益分配 5
3.5. 待遇支付处理 5
3.6. 转移处理 5
3.7. 投资处理 6
3.8. 管理费支付 7
3.9. 报告及信息披露 7
3.10. 其它处理 7
4. 建议实施步骤 7
4.1. 系统接口实现 8
4.1.1. 差异化分析 8
4.1.2. 建立对应关系 8
4.1.3. 确定实现方案 8
4.2. 数据传输实现 8
4.2.1. 确定业务流程 8
4.2.2. 配置接口内容 9
4.2.3. 确定数据形式 12
4.2.4. 确定加密机制 12
4.2.5. 确定传输渠道 12
4.2.6. 接口联合测试 12
4.2.7. 接口正式实施 12
5. 小结 13


规范的使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计划和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数据交换,监管机构、委托人和其他相关机构可参考使用。
  此处所指“受托人”包括法人受托机构,也包括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规范的实施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实施遵循如下三点原则:
  一是从业务需要出发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规定的数据交换内容涵盖了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的绝大部分环节,但具体到实施层面则需要接口双方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选择过程中需要考虑业务量、对人工操作的可替代性和系统开发成本等因素,进而确定交换涉及的数据内容,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业务发展的情况逐步调整。
  二是对业务运行的辅助性原则。通过数据接口实现的信息交换只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信息交换的一部分,有些信息无法完全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传递。因此即使各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建立了数据接口,双方的业务运行也不能完全依赖数据接口,而是应将数据接口视为业务运行的辅助性手段。
  三是逐步适应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是根据我国企业年金业务发展初期业务探索积累的经验制定的。随着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企业年金行业各机构业务经验的积累,业务运作模式也会随之不断完善,规范的内容也会相应调整。一方面,建立接口的双方机构需要在业务运行过程中逐步适应规范化、自动化的信息传递;另一方面,数据交换规范也会随着业务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完善。
基本业务流程
  规范定义的4类、62个数据集基本涵盖了企业年金计划从建立到运行各个环节相关的业务内容。数据集设置对应的基本业务流程分述如下。
计划建立
  计划建立是指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初始建立的过程。在计划建立环节,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需要完成计划、企业、个人等各类信息的记录和相关账户的开立。计划建立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101 计划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2 投资组合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3 服务机构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4 企业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5 企业投资规则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6 个人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7 受益人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以上数据集中,“投资组合信息”、“服务机构信息”两类信息从属于“计划基本信息”,这三类信息共同构成完整的年金计划信息;“受益人信息”从属于“个人基本信息”,这两类信息共同构成完整的个人信息。
  以上数据集中,通过数据项“交易类别”体现业务类型,“交易类别”为“新增”时表示信息建立。
  计划建立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受托人或者账户管理人进行计划建立的业务受理。例如:受托人将计划相关的各类信息发送至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进行信息记录并向受托人返回记录结果,受托人进行确认和审核。
  计划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投资组合、服务机构、企业、企业投资规则、个人及受益人信息的新增处理同样适用此流程。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规定,计划建立环节,受托人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传递相关信息由数据传输双方自行约定。
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是指在企业年金计划的日常运行过程中,对计划、企业、个人相关的各类信息进行变更的处理。信息变更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101 计划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2 投资组合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3 服务机构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4 企业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5 企业投资规则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6 个人基本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107 受益人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以上数据集中,通过数据项“交易类别”体现业务类型,“交易类别”为“修改”时表示信息变更。
  信息变更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受托人或者账户管理人进行计划相关信息变更的业务受理。例如:受托人将变更后的各类信息发送至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进行信息记录并向受托人返回记录结果,受托人进行确认和审核。信息变更时,只需要将变更项目的内容填上即可,不变更的项目可为空。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规定,信息变更环节,受托人与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进行相关信息变更处理由数据传输双方自行约定。
缴费处理
  缴费处理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向委托企业及员工收取年金缴费并记录账务信息的过程。缴费处理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01 缴费申请汇总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2 缴费申请明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3 缴费通知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04 缴费通知明细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05 缴费收账通知 受托人→托管人
0206 资金到账信息 托管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7 缴费确认信息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08 实收缴费汇总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09 实收缴费明细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10 缴费投资分配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以上数据集中,“缴费申请明细”从属于“缴费申请汇总”,“缴费通知明细”从属于“缴费通知”,“实收缴费明细”从属于“实收缴费汇总”。
  缴费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出委托人提交的“缴费申请汇总”和“缴费申请明细”信息,账户管理人在完成应缴处理后,向受托人发出“缴费通知”及相应的“缴费通知明细”;受托人根据缴费通知中的应缴金额向托管人发送“缴费收账通知”,托管人在收到缴费款项后向受托人发出“资金到账信息”。受托人根据应缴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的匹配关系向账户管理人发送“缴费确认信息”和“资金到账信息”。账户管理人完成应缴与实缴的匹配处理,向受托人返回“实收缴费汇总”和相应的“实收缴费明细”。该期新增缴费进行首次投资组合买入处理后,账户管理人向受托人发出“缴费投资分配”信息。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数据集“资金到账信息”也可由托管人直接发送到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依据“资金到账信息”和受托人提供的“缴费确认信息”进行到账资金记录和到账匹配。
权益分配
  权益分配主要指企业公共账户的权益分配处理,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1 权益分配通知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2 权益分配明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权益分配的基本流程为:
  根据委托企业的意愿,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送“权益分配通知”和相应的“权益分配明细”,或账户管理人直接生成权益分配明细,由账户管理人进行分配处理。
待遇支付处理
  待遇支付处理是指根据委托企业和个人的支付申请对个人的年金资金进行的待遇核算和资金支付处理。支付处理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3 支付申请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4 支付明细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15 支付指令及反馈 受托人→托管人→受托人
  以上数据集中,“支付指令及反馈”通过数据项“交易类别”体现是指令发送还是指令反馈。
  待遇支付处理的基本流程为:
  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出委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信息,账户管理人完成支付处理后,向受托人发出“支付明细信息”,受托人根据支付明细信息生成“支付指令”,发送至托管人,托管人完成支付划款处理后,向受托人发送“支付指令反馈”。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待遇支付处理中,不同的受托和账户管理机构根据其管理制度要求可能规定比较繁杂的审批流程。《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暂未包括这些中间审批过程中的信息传递。
转移处理
  转移处理是指年金计划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企业职工在账户管理人之间、企业之间转移或离职转保留的处理。转移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6 转移申请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7 转移报告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受托人←→托管人
  对于职工在两个企业之间调动工作的情况,“转移申请”数据集中同时体现转出和转入企业信息。转入处理不使用单独的信息传递。
  转移处理的基本流程为:
  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送委托人的“转移申请”信息,账户管理人完成转移处理后,向受托人发出“转移报告”;如涉及计划间资产转移,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转移处理中,不同的受托和账户管理机构根据其管理制度要求可能规定比较繁杂的审批流程。《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暂未包括这些中间审批过程中的信息传递。
投资处理
  投资处理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相关投资组合的买卖处理以及投资管理。投资处理环节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8 资产估值信息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托管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账户管理人
0219 资产估值明细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托管人→受托人
0220 投资成交汇总及预汇总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
受托人→托管人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
0221 投资成交汇总(企业级) 账户管理人→受托人(→投资管理人)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不涉及投资户时:受托人←→托管人
需要向投资户划入资金时: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需要从投资户提取资金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
0223 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0224 资金调节表信息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以上数据集中,“投资成交汇总及预汇总”通过数据项“汇总类别”体现是“汇总”还是“预汇总”。“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和“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通过“交易类别”体现是指令发送还是指令反馈。
  投资处理环节的基本流程为:
  在约定的预汇总日,账户管理人对本成交周期内,截至预汇总日的各类投资买卖指令进行预汇总,向受托人发出“投资成交预汇总”信息。估值日,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完成估值,向受托人发出“资产估值信息”及“资产估值明细”,受托人确认后向账户管理人发出“资产估值信息”及“资产估值明细”,在成交日,账户管理人完成成交处理,在约定时间向受托人发出“投资成交汇总”及“投资成交汇总(企业级)”。受托人收到投资成交汇总后,生成“资金划拨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通过“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和“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反馈”完成交易资金划拨处理,并按日核对“资金调节表”信息。实际数据交换流程须按照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关流程约定进行。
管理费支付
  管理费支付指向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的处理过程,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不涉及投资户时:受托人←→托管人
需要从投资户提取资金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受托人
  管理费支付的基本流程为:
  如需从受托户支付管理费,则由受托人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并接收对方反馈;如需从投资户支付管理费,则由受托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给投资管理人,由其核对并准备头寸后发送托管人,托管人在执行完毕后反馈受托人。
报告及信息披露
  《规范》章节5.2.3和5.2.4中定义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中报告及信息披露方面的数据集,在约定的报告期结束后发送至其他管理机构、委托人或监管机构。
其它处理
  在《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其它处理涉及两类,包括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利息收入信息传递和企业公共账户的权益分配处理,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代码 数据集名称 传输方向
0211 权益分配通知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0212 权益分配明细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上述两类业务涉及的基本流程为:
  对于权益分配处理,根据委托企业的意愿,受托人向账户管理人发送“权益分配通知”和相应的“权益分配明细”,或账户管理人直接生成权益分配明细,由账户管理人进行分配处理。
建议实施步骤
  为了方便各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数据交换规范进行年金业务信息传递,建议通过下列工作步骤,确保数据交换规范能够顺利实施并能有效地提高双方的业务运行效率。
系统接口实现
  系统接口实现指的是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原有业务系统里按照数据交换规范实现数据交换功能或者开发一个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处理系统。由于各机构系统不一,有些机构的系统接口与数据交换规范中的接口在内容上差异较大,根据部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接口系统的实践经验,可参考如下实现过程。
差异化分析
  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首先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对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交易类别的定义,对比自身系统中的实现逻辑,并详细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形成差异化分析报告。
建立对应关系
  根据差异化分析报告,确定内部业务流程以及数据集和数据项的对应关系,随之确定能将内部业务流程、数据集、数据项转化为标准的业务流程、数据集和数据项的调整方案,并明确数据交换规范和各机构内部系统在实现上的对应关系。如数据集之间的对应关系,数据项之间的对应关系等。
确定实现方案
  在完成差异化分析以及对应关系的建立后,各机构应尽快确定接口实现方案。通过现有系统升级或建立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实现均可。根据部分机构的实践经验,建立独立的数据交换系统相对较好,机构内部的系统升级不会影响数据交换,数据交换系统根据数据交换规范调整不会影响内部系统,数据交换实现起来相对灵活。在系统实现的内容上,各管理机构尽量能够实现跟自己角色相关的全部数据集,根据合作对象的情况,确定哪些数据集需要通过电子数据接口传输;各管理机构尽量要实现每个相关数据集中所有的字段配置。
数据传输实现
确定业务流程
  准备建立数据接口的两家机构,应该首先确定双方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本指引第三节描述了《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在确定数据集类型时考虑的相对普遍的业务流程,但不排除部分管理机构之间可能采用相对个性化的业务处理逻辑。个性化的业务处理逻辑下可能不适宜采用规范中规定的部分数据集。业务流程应从业务需要出发,尽量简单化,并随着将来业务发展以及系统优化逐步向相对标准的业务流程转变。
  确定了基本的业务流程后,即可依据规范中说明的数据集的具体作用选择适宜业务流程的数据集种类。
配置接口内容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规定的数据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各管理机构在进行具体文件传输时,可根据业务需要对数据集的种类以及个数进行选择和约定。在确定所需传输的数据集后,传输双方可对各数据集中的数据项进行选择。数据交换规范中,除少量作为数据集标识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关键数据项外,其它数据项均为非必选项,双方机构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灵活配置。各管理机构的系统应实现对该机构可能涉及的全部数据集及其中的数据项的导入和导出功能,以达到与不同机构进行文件传输时均可实现对数据集以及其中内容的灵活配置。四种管理人可能涉及的数据集如下表:
数据集名称 受托人 账户
管理人 托管人 投资
管理人
[0101]计划基本信息 √ √ (√) (√)
[0102]投资组合信息 √ √ (√) (√)
[0103]服务机构信息 √ √
[0104] 企业基本信息 √ √
[0105] 企业投资规则信息 √ √
[0106] 个人基本信息 √ √
[0107] 受益人信息 √ √
[0201] 缴费申请汇总 √ √
[0202] 缴费申请明细 √ √
[0203] 缴费通知 √ √
[0204] 缴费通知明细 √ √
[0205] 缴费收账通知 √ √
[0206] 资金到账信息 √ √ √
[0207] 缴费确认信息 √ √
[0208] 实收缴费汇总 √ √
[0209] 实收缴费明细 √ √
[0210] 缴费投资分配 √ √
[0211] 权益分配通知 √ √
[0212] 权益分配明细 √ √
[0213] 支付申请 √ √
[0214] 支付明细 √ √
[0215] 支付指令及反馈 √ √
[0216] 转移申请 √ √
[0217] 转移报告 √ √
[0218] 资产估值信息 √ √ √ √
[0219] 资产估值明细 √ √ √
[0220] 投资成交汇总及预汇总 √ √ √ √
[0221] 投资成交汇总(企业级) √ √ (√)
[0222] 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 √ √
[0223] 交易资金划拨指令及反馈 √ √
[0224] 资金调节表信息 √ √
[0301] 企业公共账户信息 √ √
[0302] 计划资产净值信息 √ √
[0401]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资金明细 √ √ √
[0402] 资产负债表 √ √ √
[0403] 利润表 √ √ √
[0404] 净资产变动表 √ √ √
[0405] 计划变动情况-企业账户数信息 √ √
[0406] 计划变动情况-管理机构变动信息 √
[0407] 计划账户管理情况-个人账户数信息 √ √
[0408] 计划账户管理情况-计划资产信息 √ √
[0409] 计划管理费用信息 √ √
[0410] 投资组合管理费用明细 √ √
[0411] 账户管理费用明细 √ √
[0412]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组合资产净值和收益情况 √ √ √
[0413]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资产分布情况 √ √ √
[0414]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风险准备金信息 √ √ √
[0415] 计划投资组合报告-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分析 √ √
[0416]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计划基本信息 √
[0417]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基金资产信息 √
[0418]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基本信息 √
[0419]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企业名单明细 √
[0420]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变动信息表-增加 √
[0421] 受托管理业务报告-集合计划变动信息表-退出 √
[0422] 账户管理业务报告-账户管理统计信息 √
[0423] 账户管理业务报告-企业类型信息 √
[0424] 托管业务报告-托管统计信息 √
[0425] 投资管理业务报告-投资组合管理基本信息 √
[0426] 投资管理业务报告-投资组合资产配置信息 √
[0427] 个人账户余额及收益信息 √
[0428] 个人账户资产变动明细 √
[0429] 个人账户期末资产投资情况 √
   上表中,“√”表示该管理人需要传输该数据集,“(√)”表示该管理人可以选择传输该数据集。
确定数据形式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中规定了接口数据的三种具体组织形式,包括.TXT文件、.XML文件和.XLS文件三种形式。三种数据形式各有利弊,如:.TXT格式灵活、使用广泛程度一般、传输效率高;.XML格式灵活,使用广泛,由于有起始标签和结束标签故占用空间相对较大,传输数据量一般;.XLS形式手工操作强,跨平台操作不便,传输数据量较小,涉及操作软件的版本问题。
  建立接口的双方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全部数据集可以采用一种数据组织形式,也可以根据数据集代表的业务类型的自身特点,不同的数据集采用不同的数据组织形式。今后将根据企业年金业务发展以及各机构实际使用情况逐步统一数据形式。
确定加密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没有对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加密机制做出规定。建立接口的双方需要根据双方对信息安全的具体要求和双方业务系统的支持能力确定对传输内容的加密机制。
确定传输渠道
  由于尚缺乏普遍适用且能够确保信息安全的公用电子信息传输渠道,《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没有给出信息传输渠道的建议方案。建立接口的双方可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业务需要确定传输渠道。现阶段,各机构普遍采用的数据传输渠道有:采用邮件传输方式;采用网上文件服务器(或网上银行)的传输方式;采用第三方传输平台进行文件传输。
  建立集中统一的数据传输平台的设想也在积极研究当中,将根据数据交换规范的应用情况考虑是否实施。
接口联合测试
  建立接口双方应进行系统的全面联合测试。通过联合测试,可以找出双方在数据内容、形式等方面不一致的地方,也可以发现数据信息传递流程与业务流程衔接不畅的环节,以及传递内容中不满足业务运行需要的部分,在联合测试阶段可以对这些环节进行修正。
  同时联合测试也是实际运行的提前演练,通过联合测试的磨合,可以使业务人员熟悉系统功能和流程,使接口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更加顺畅。
接口正式实施
  在完成联合测试后,接口双方即可在确定的时间点开始接口的正式实施。
小结
  《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的制订和实施是相辅相成的两个环节。统一的数据规范,会降低各管理机构实施数据交换工作的难度,支持企业年金业务的发展;《企业年金基金数据交换规范》编写过程中广泛吸收了各管理机构的经验和意见,各管理机构实施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也是《规范》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重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中国佛指舍利赴泰国供奉的协议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中国佛指舍利赴泰国供奉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94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泰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和促进两国在文化、宗教方面的友好交往,为确保中国佛指舍利赴泰国供奉工作的顺利进行,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应泰方邀请,中国法门寺佛指舍利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赴泰国,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返回中国,供奉时间总计八十五天,供奉地点为曼谷和佛统府。
  二、佛指舍利在泰国的适当供奉位置须经双方执行机构协商安排。

  第二条 佛指舍利赴曼谷及返回北京时,由泰方派遣专机迎送。

  第三条
  一、泰方派遣由二十五人组成的中国佛指舍利迎奉团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中国,与中方共同验查佛指舍利,并与中方共同举行迎送法会。
  二、泰方派遣由十人组成的佛指舍利送归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一日随专机护送佛指舍利到北京,并在北京顺访五天。

  第四条 中方派遣由二十人组成的中国佛指舍利护送团、四十人组成的护法团(分两批、每批二十人)和十人组成的迎归团赴泰国。护送团和第一批护法团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乘坐泰方专机随佛指舍利赴泰。护送团完成护送任务后于十二月六日返回中国。第一批护法团二十人于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返回北京。第二批护法团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赴泰国。迎归团于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赴泰,二月二十一日同第二批护法团一起乘泰国专机迎请佛指舍利返回中国。

  第五条 佛指舍利在泰供奉期间,泰方将提供特级保护,确保佛指舍利的绝对安全,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安排适当的保险。

  第六条 中国佛指舍利入、出两国边境时,双方有关部门对佛指舍利和双方随行团组人员给予免检、免验礼遇。

  第七条
  一、泰方负担佛指舍利赴泰国的往返专机费(北京—曼谷—北京)、中方四十人护法团轮换时的国际机票及中方护送团、护法团、迎归团全体人员在泰国期间的接待费用(食、宿、交通费)。
  二、中方负担泰方迎奉团、送归团在华期间的接待费用(食、宿、交通费)、迎请法会费用及护送团返京、迎归团赴泰国的国际旅费。

  第八条 泰方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禁止复制或仿制佛指舍利。

  第九条 佛指舍利在泰国供奉期间,泰方须确保任何人不得拍摄佛指舍利的照片和录像。如果泰方需要图像资料用于新闻报道,须经双方执行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条 为执行此协议,中方指定国务院宗教局,泰方指定外交部分别作为各自的执行机构,根据协议负责佛指舍利在泰供奉的有关安排。为此,授权双方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佛指舍利返抵北京之日起终止。
  本协议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家璇           雄威倪·孔诗礼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