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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5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2:29:56  浏览:93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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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5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2000年第5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2000年7月26日
一、免去李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万永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西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周子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传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士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王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瞿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张鸿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峻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厄瓜多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王富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吴正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黄桂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侯清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津巴布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王春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胡乾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张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江勤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王小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赵学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曼苏丹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高文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秀华(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卡塔尔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陈来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宪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莱索托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唐振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来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纳米比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王信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侯贵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2000年8月25日
一、免去李家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齐建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晏廷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宁赋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尹作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爱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浦路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傅莹(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春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穆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熊展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摩洛哥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吕国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穆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突尼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巴勒斯坦国特命全权大使。
七、免去翟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罗兴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特命全权大使。
八、免去邵关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笃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吴俊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鹤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免去刘昌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卢永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一、免去祖钦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桂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耳他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二、免去王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霍淑珍(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十三、免去刘大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郭崇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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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有关要求,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现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

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



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统称慢性病)是影响我国居民健康和生命质量的主要疾病,同时也是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疾病。国内外实践表明,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和社区行动是防控慢性病的有效策略。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精神,加快我国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建设,形成示范和带动效应,推动全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一)总目标。利用3-5年时间,在全国建立一批以区/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通过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行动综合控制慢性病社会和个体风险,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早诊早治、疾病规范化管理减少慢性病负担,总结示范区经验,推广有效管理模式,全面推动我国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工作目标。

1.在示范区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专业机构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机制与体制。

2.建立和完善慢性病防控工作体系,加强慢性病防治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规范开展慢性病综合监测、干预和评估,完善慢性病信息管理系统。

4.探索适合于本地区的慢性病防控策略、措施和长效管理模式。

(三)主要指标。

1.知识知晓率:示范区人群慢性病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自我血压水平知晓率达到70%,自我血糖水平知晓率达到30%。

2.健康行为形成率:成年男性吸烟率控制在60%以下;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低于8克;平均每天运动量6000步以上的成年人的比例达到35%以上。

3.慢性病早期发现率:高血压、糖尿病登记率不低于当地调查患病率或全国平均患病率的60%;干预人群重点癌症早诊率不低于50%。

4.慢性病管理率:人群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分别不低于35%和30%。

5.慢性病控制率:人群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分别不低于30%和25%。

二、示范区工作内容

示范区可根据本指导方案提出的基本内容,因地制宜,创新确定本地区的工作内容。

(一)收集基础资料,开展慢性病相关社区诊断。收集、整合并分析示范区基础信息和资料,建立示范区基础信息数据库。分析当地主要慢性病及危险因素流行情况,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领域,明确主要策略和行动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慢性病监测系统。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示范区全人群的慢性病监测系统,至少包括慢性病死因监测、肿瘤登记、心脑血管事件报告、慢性病危险因素监测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等基本内容,不断提高监测质量。建立慢性病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发布示范区慢性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

(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在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突出地方特色,围绕控制烟草消费、推动合理平衡饮食、促进健身活动等重点内容,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基本要求如下:

1.当地主要媒体要设置固定宣传专栏,广泛开展慢性病预防宣传教育。

2.区县慢性病防控专业机构每年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健康教育资料模板和核心信息,并且能够达到相关数量要求。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居民开展健康讲座和咨询,设立慢性病综合防控知识宣传栏,发放慢性病防治相关宣传材料,普及慢性病防控知识和理念。

4.学校为学生开设慢性病相关健康教育课。利用幼儿园家长会等形式,举办合理膳食、口腔保健等知识讲座。

5.政府组织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并参与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肿瘤防治宣传周、世界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全国爱牙日等宣传日活动。

(四)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面向全人群,深入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推广简便技术和适宜工具,提高居民自我管理健康的技能。基本要求如下:

1.政府组织,多部门参与,广泛开展群众性健身活动,

鼓励群众广泛参与健身运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建设有利于身体活动的支持性环境,组织职工开展群体性健身活动,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健身制度,实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2.推广食品营养成分标签,鼓励并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开发和生产低糖、低脂和低盐等有利于健康的食品,通过健康教育宣传合理膳食的知识,科学指导人群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3.政府部门带头,全社会开展控制吸烟行动,创建无烟场所、单位。

4.创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示

范食堂或示范餐厅。

(五)重视慢性病高危人群,采取预防性干预措施。

1.各类单位定期为职工提供体检,及早发现慢性病高危人群和患者。在有条件的场所建立健康指标自助检测点,提供体格测量简易设备。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提供测量身高、体重、腰围、血糖等服务。

3.对超重肥胖、血压正常高值、糖调节受损、血脂异常和现在每日吸烟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实施管理和健康指导。

4.在有条件地区开展以儿童为重点的口腔龋齿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患有龋齿的儿童及早进行充填,开展适龄儿童窝沟封闭。

(六)加强基层慢性病防治,规范慢性病患者管理。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加强慢性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提高社区高血压和糖尿病管理率。建立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慢性病管理效果评估。强化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作用,推广“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小组”等模式。针对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康复期等慢性病人,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场所为单元,组织患者学习慢性病知识,交流防治经验,逐步提高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成立示范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社会保障、宣传、教育、民政、体育、文化、团委、工会、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规划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示范区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

卫生部对全国示范区工作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评估,卫生部成立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导方案,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创建;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督导和培训;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示范区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履行相关职责。

(二)经费保障。示范区工作必须纳入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工作的任务。慢性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支持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慢性病防控工作长久可持续发展。

为促进各地创建示范区工作,卫生部将通过转移支付项目的形式对国家级示范区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三)政策保障。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基本内容包括媒体公益宣传,推动合理膳食,低盐饮食,促进身体活动,加强烟草控制,方便慢性病高危人群和患者早诊早治和双向转诊。

(四)能力建设。加强慢性病防控队伍建设,示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专人负责慢性病防控工作。区县医疗机构有慢性病预防控制的任务。

建立指导和培训制度,区/县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为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规范化培训和技术指导。区县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对口帮扶指导关系,提高基层卫生人员慢性病综合防控能力和诊疗技术水平。

四、督导与评估

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导检查制度,组织对示范区慢性病防控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示范区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示范区防控措施及效果进行评估,适时将督导及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各地参照卫生部制定的《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框架》(见附件),制定本地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实施及督导考核方案。

五、验收与管理

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按照自愿、逐级申报的原则,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示范区,卫生部将按照《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框架》(附件)组织考核评估,考核合格者命名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县(市、区),并予以公布。各省(区、市)可参照国家示范区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命名省级示范区。

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命名的示范县(市、区)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限期改进,超出改进期限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国家级示范区称号。





附件: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框架


附件

国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考核框架



项 目
内 容
具体任务
主要指标要求
备注
考核

方式
得分

保障措施

(250分)
组织保障

(80分)
1.成立区/县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慢性病防控职责,落实慢性病社会综合防控措施。

3.建立对部门履行职责的督查。

4.成立技术指导专家组。
1.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工作(20分)

2.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落实各部门解决慢性病防控措施(15分)

3.各部门有明确职责及履行情况记录,设有联络员(20分)

4.示范区办公室每年至少召开4次联络员会议(15分)

5.有技术专家组指导计划及工作记录(10分)
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得20分,仅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负责得10分
查阅相关文件,现场走访

 


经费保障

(50分)
1.将慢性病综合防控经费纳入当地政府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2.示范区工作经费专款专用,管理规范。
1.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投入提供配套经费(20分)

2.疾控机构慢性病防控业务经费不少于整体业务经费的10%(20分)

3.工作经费专款专用,可查实(10分)
1.地方和中央配套比例为1:1的加10分;2:1比例加20分

2.无慢性病业务经费不得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查阅相关文件

 



政策保障

(70分)
1.政府将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2.制定出台慢性病预防控制规划。

3.出台与慢性病防控及病人治疗相关公共政策,并组织实施。
1.示范区政府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内容(25分)

2.示范区有慢性病防控规划(20分) 

3.出台必要的慢性病防控相关政策,至少1项(25分)
每年出台政策2项及以上可附加20分
查阅相关文件

 


队伍保障

(50分)
1.疾病预防控制设有专业科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专人负责慢性病防制工作,医疗机构有慢病预防控制任务。

2.建立定期逐级指导和培训制度。


1.区/县疾控中心有慢性病防控专业科室,人员不少于3人(20分)

2.区/县疾控中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10分)

3.省、市疾控中心对下级疾控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10分)

4.区/县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培训每年不少于4次(10分)
区县疾控机构无慢病科室的不得分,不足3人的得1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材料


社区诊断

(50分)
开展社区诊断,完成社区诊断报告

(50分)


实施社区诊断,确定重点目标人群和优先领域,明确主要策略和行动措施,为评估示范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1. 开展社区诊断工作(20分)

2. 完成社区诊断报告(30分)

社区诊断报告应涵盖如下内容:

1)当地人口、社会、经济、政策与环境等基本情况

2)当地居民慢性病患病、死亡及危险因素流行情况

3)结合社区诊断结果提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慢性病防控重点人群、优先策略、目标、行动措施和评价标准

查阅相关材料;

开展专题调查


监测

(155分)
死因监测

(45分)
建立医疗机构死因网络登记报告系统,开展居民死因监测。
1.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100%,死亡网络报告漏报率小于5%,审核率达95%以上(15分)

2.全人群居民粗死亡率6‰以上,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率5%以下,编码错误率5%以下(10分)

3.至少每年开展1次全面的漏报调查(10分)

4.每年度开展监测综合分析及报告(10分)

查阅相关材料


慢性病及危险因素监测

(45分)
开展全人群慢病及危险因素抽样调查,了解辖区内人群慢性病及危险因素流行特征。
1. 每年完成1次慢性病及危险因素核心指标(包括体重、腰围、血糖、血压)监测调查(20分)

2. 每3年完成1次辖区全人群抽样调查(15分)

3. 撰写监测报告(10分)

查阅相关材料


肿瘤登记

(45分)


建立医疗机构恶性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开展人群肿瘤发病及死亡监测。
1. 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100%,恶性肿瘤报告发病率不低于死亡率(25分)

2. 每年度开展监测综合分析及报告

(20分)

查阅相关材料


心脑血管疾病监测

(20分)
建立医疗机构急性心梗及脑卒中发病登记报告制度,开展人群心脑血管疾病发病及死亡监测。
1. 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覆盖率100%,心脑血管疾病事件发生报告发病率不低于死亡率(10分)

2. 每年度开展监测综合分析及报告

(10分)

查阅相关材料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60分)
媒体宣传

(35分)
1.制定媒体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传播计划。

2.在主流大众媒体上设置宣传专栏,广泛开展宣传。
1. 有传播计划(5分)

2. 主流大众媒体有慢性病宣传专栏(10分)

3. 每半年在电视台宣传至少1次

(10分)

4. 每年在公共场所设置不少于2块户外广告牌(10分)
超过2个及以上宣传专栏的可附加2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材料


宣传资料技术支持

(40分)
每年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健康教育资料模板和核心信息,且在数量上能够满足相关要求。


1. 每年提供印刷资料和宣传栏模板分别不少于8种(10分)

2. 每年提供不少于6次公众健康咨询活动核心信息(10分)

3. 每年提供不少于3种音像资料模板(10分)

4. 每年提供不少于8次健康知识讲座的核心信息及参考教案(1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材料


社区宣传和支持性环境

(40分)
1.建立和完善社区健身场所。

2.设有健康教育活动室,提供可取的宣传材料和支持工具展示。

3.组织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讲座和咨询活动。

4.设立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宣传栏,为群众提供应用技能指导。

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健康宣传材料和视频健康宣传。
1.健身场所和健康教育活动室社区覆盖率达到90%以上(10分)

2.社区健康讲座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50人(10分)

3.宣传栏社区覆盖率达90%以上,至少2个月更新1次(10分)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至少6种宣传材料,每星期播放宣传视频至少3次(10分)

现场走访,查阅有关材料


儿童青少年健康促进

(25分)
1.开设学生健康教育课,慢性病防控知识授课时间每学期以班级为单位不少于2学时。

2.利用幼儿园家长会,每年至少举办2次合理膳食、口腔保健知识讲座。
1. 中小学校开设慢性病健康教育课覆盖率不低于60%,3年内达到100%(15分)

2. 幼儿园开设健康讲座覆盖率不低于60%,3年内达到100%(10分)

现场走访


宣传日活动

(20分)
结合全国高血压日、联合国糖尿病日、肿瘤宣传周、世界无烟日、全民健身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日、全国爱牙日等开展相关主题活动。
每年至少3场,每次不少于300人

(20分)
每年4场及以上的可附加20分
查阅相关文件、记录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135分)
工作场所干预

(20分)
1.机关、企事业单位创建促进身体活动的支持性环境。

2.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健身制度,每人每天不少于20分钟。
覆盖示范区企事业单位30%以上

(20分)
覆盖50%及以上单位的可附加2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资料


群众社区健身活动

(25分)
1.开展多部门参与的集体群众健身活动。

2.鼓励群众广泛开展健身活动。
1. 组织多部门群众参与的集体性健身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5分)

2. 社区有3个以上群众性健身活动团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活动(10分)

3. 每天运动量达到6000步以上成年人达到35%以上(10分)

查看资料


平衡膳食

(20分)
1. 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开发和生产低糖、低脂和低盐等有利于健康的食品,推广食物营养标签。

2. 通过健康教育宣传合理膳食知识,采取有效干预手段和技术,科学指导人群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1.推广食品营养标签(10分)

2.居民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低于8克(1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文件、记录,专题调查


烟草控制

(30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禁烟。

2.开展卫生系统外无烟单位创建工作,逐年提高无烟场所覆盖比例。
1.1年内示范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比例为60%,2年内达100%(10分)

2.每年至少新创建除卫生系统外的2家无烟单位(如学校、车站、机关等)(10分)

3.成年男性人群吸烟率在60%以下(10分)
每年创建5家以上附加20分
现场走访,查阅相关文件、记录


示范创建

(40分)
组织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示范食堂和餐厅创建工作。
每年创建不少于2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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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的科学管理,完整地收集和保存电影艺术档案,更好地为电影创作、生产、教学和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档案局第13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包括电影创作、生产(含合作摄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片、声带(磁带)、影片素材和标准拷贝。
第三条 电影艺术档案是电影创作、生产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进行电影创作、生产、教学、研究、交流等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电影制片单位有收集、保管、上缴电影艺术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工作,应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专人负责”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电影创作、生产等各项工作的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五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建立专门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管理电影艺术档案,应有一名领导分管电影艺术档案工作。
第六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电影艺术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
(三)开展电影艺术档案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档案为电影创作、生产和各项工作服务;
(四)负责向国家电影档案馆送缴电影艺术档案的工作。
第七条 电影艺术档案工作是各电影制片单位全部档案工作的主体部分,受本单位办公室和上级主管机关档案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同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电影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属于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及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电影艺术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构成
第九条 电影艺术档案由文字、图片、影片、声带(磁带)四种载体形式构成。
第十条 文字类包括:
(一)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
(二)完成台本、译制片台本、译制片原文台本;
(三)导演阐述、主创人员创作设想;
(四)生产命令和有关摄制决定;
(五)演职员表、主创人员简历;
(六)字幕表、解说词;
(七)音乐总谱、插曲、歌词;
(八)场景表;
(九)摄制工作日志(日报);
(十)摄制工作总结、主创人员艺术创作总结;
(十一)本单位领导和上级机关对剧本和影片的审查意见和决定;
(十二)送审报告单、影片通过令、公映许可证;
(十三)影片获奖证书(包括奖杯);
(十四)其它有价值的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图片类包括:
(一)美术设计图(服装、化妆、道具、动画等)、场景气氛图;
(二)影片剧照、工作照、外景照;
(三)演员标准照、定妆照、形象设计照;
(四)影片海报、宣传画、说明书;
(五)影片参加电影节和有关活动的照片;
(六)其他与影片有关的宣传品和照片。
第十二条 影片类包括:
(一)全新原底标准拷贝;
(二)留厂拷贝;
(三)画原底、画翻正、画翻底;
(四)片头、片尾、唱词等各类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景原底;
(五)十格小底片;
(六)光号卡或光号软盘;
(七)有价值的资料镜头。
第十三条 声带(磁带)类包括:
(一)混合光学声底;
(二)终录磁底;
(三)国际素材(国际声带);
(四)其它有价值的声音资料。
第十四条 主要创作人员艺术档案是本单位全部电影艺术档案的组成部分,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建立主创人员个人艺术档案。
主创人员个人艺术档案包括:
(一)个人简历;
(二)艺术活动经历;
(三)有关主创人员艺术实践的文字、图片和其它形式的记录;
(四)其它有价值的材料。
第十五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影片录像带可作为电影艺术档案保存。

第四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十六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档案收集制度,内设的创作、生产、宣传发行、洗印、录音等形成艺术档案的部门应把电影艺术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范围,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或随时向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归档。
第十七条 摄制组的文字、图片等艺术材料由制片负责人负责管理。制片负责人应指定专人收集,并在摄制任务完成后将属于电影艺术档案内容的材料及时送缴本单位电影艺术档案机构归档。
第十八条 电影艺术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电影创作、生产的规律和本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的实际情况,主动、及时地做好收集工作。
第十九条 电影艺术档案采用载体形式——出品年度——影片的分类方法。以一部影片为单位,将各种载体形式的电影艺术材料分别整理,保持有机联系和齐全、完整,使之系统化,并按年度顺序排列。
(一)文字材料立卷时,应根据不同的内容和特征,组成若干个案卷(或保管单位),填写卷内目录和案卷封面。
(二)图片以盒或册为保管单位。洗印的照片应统一规格,底片与照片要配套,编号要一致,并有准确的文字说明。剧照应是能够反映该影片主题和情节的具有典型性的照片,每部影片留存剧照不少于2套,每套(不同内容的剧照)不少于40张。
(三)影片、声带、音像带等装入盒内后,应填写标签、卡片和有关说明。
第二十条 主创人员个人艺术档案应以个人为单位,组成一个或若干个保管单位(可用复制件存档),填写卷内目录、案卷封面和有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保电影艺术档案的齐全、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带走和销毁应归档的电影艺术材料。

第五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将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工作经费支出列入各单位的预算之中。
摄制组的摄制预算(或制片成本)应包括电影艺术档案的各类载体材料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电影艺术档案由于载体形式的不同,对保管条件有不同的需求,各电影制片单位可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指导下,采取档案实体分库保管、档案工作归口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管理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要积极改善电影艺术档案的保管条件,提供专门库房并配置必要的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虫、防潮、防盗、防有害气体等设施。库房应保持清洁、整齐。要求:
(一)保存文字材料的库房,温度应在14-24℃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之间;
(二)照片库房的温度应在15-25℃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55-60%之间;
(三)影片库要求恒温,温度要保持在19-21℃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60-65%之间;
(四)保存磁性材料的库房,温度应在18-24℃之间,相对湿度保持在40-60%之间,要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
第二十五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为电影艺术档案机构配置必需的档案装具和设备,逐步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实现电影艺术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二十六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电影艺术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要做好库房温、湿度以及酸度的监测记录。

第六章 电影艺术档案的利用、统计和移交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要制定电影艺术档案的借阅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各种汇编和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电影艺术档案为电影创作、生产和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八条 利用电影艺术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归还登记手续,并做好电影艺术档案利用效果反馈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或工作人员,应做好电影艺术档案的统计工作,对各种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移出、鉴定、类别、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记载和统计,统计数字必须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呈报统计材料。
第三十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应按照《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和《影片素材档案管理办法》〔电字(94)第372号〕的要求,向国家电影档案馆送缴电影艺术档案,档案齐备后,审查通过的影片方可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对在电影艺术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各电影制片单位以及上级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内部形成电影艺术档案的部门和摄制组未及时将电影艺术材料收集齐全、按时归档的,电影制片单位应对该部门负责人和制片负责人通报批评并扣发酬金或奖金。
第三十三条 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电影艺术档案被损坏、丢失和被擅自销毁的,电影制片单位应给予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电影制片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电影制片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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