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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5:17:38  浏览:83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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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0年4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政策》,现批转给你们,希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国家和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从稳定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出发,努力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共同保障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各负其责。

(一)市民政局主管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修改、实施办法、细则和有关规定;

2负责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的制定;

3负责市级承担的保障金的拨发;

4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

5负责全市保障金发放的各种证、册、表等的印制;

6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负责组织对低保对象的审查。

(二)县(市)、贾汪区民政局的职责是:

1负责各项制度和程序的制定、落实;

2负责本级保障金筹集到位;

3负责组织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4负责保障金的发放、统计和审核;

5负责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

6负责镇、街道和居委会干部的业务培训。

(三)市区民政局的职责是:

1负责各项制度和程序的落实;

2负责保障金支出预算、决算的制定和报告;

3负责区级保障金筹集到位;

4负责组织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5负责保障金的发放、统计和审核;

6负责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

7负责区、街道和居委会干部的业务培训。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1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和审核上报;

2负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

3负责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五)居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其职责是:

1负责受理保障对象的申请并上报;

2组织保障对象保障金的领取;

3负责保障对象的张榜公布,收集群众意见;

4完成管理审批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各种经济收入的总和),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工资、奖金收入。指从工作单位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退职生活费,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等。

(二)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尽赡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抚养费是指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扶养费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应尽扶养义务所应支付的款额。

(三)保险金收入。指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职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因工致残职工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

(四)劳动收入。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如设计、安装、讲学、书画、雕刻、咨询、技术服务、劳动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五)实物收入:是指单位发放的用以充抵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收入的实物。

(六)其他收入,指生活困难补助、遗属补助、租金、中介费、转包、承包等合法收入。包括:

1受赠人和继承人接受他人的财产;

2存款、贷款和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有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

3政府有特殊政策规定的经济收入,如职务作品的作者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的奖金和报酬。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给个人带来的收入。

计算居民家庭收入期限,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为准。

第四条 市区、各县(市)、贾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每年制定一次。下一年度的保障标准与当年度的保障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或县(市)、贾汪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并于实施前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

1家庭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居委会根据受委托职责,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项审核后,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五)县(市)、区民政局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一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将各种证明材料存档。对批准给予保障的申请表,一份报市民政局备案,一份留县(市)、区民政局存档,一份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市、县(市)、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批准的保障对象及时填写《徐州市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及材料退回户主,并写出书面理由。

(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同意保障的审批表后,发给保障对象《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七)由居委会、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保障对象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保障金发放程序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名单》报县(市)、区民政局。

(二)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足额将保障金下拨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对象持《领取证》按规定日期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保障金,发放结束后5日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报销单》报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填写《徐州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情况统计表》报市民政局。

第七条 保障资格的复核程序

(一)“三无”对象领取保障金满1年,其他保障对象满3个月,由户主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填写《徐州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复核表》,一式三份。

(二)居委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证明材料和表格,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审核后,签署意见,对需要变更或停领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对停领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其《领取证》,如保障对象无故不填写复核表,则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八条 保障资金的筹集程序市区保障对象(不含贾汪区)所需保障金由市、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

(一)县(市)、区民政局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局编报下年度保障金支出预算建议;每年年终前10日内根据《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花名册》的人数和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抄送正式预算。

(二)市民政局汇总各市区情况,每年11月底向市财政局编制下年度保障金预算建议;每年年终前1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正式预算。

(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市、市区财政局按照所分担的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保障金预算,按季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季度拨付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专户。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底前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报表。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帐工作,并随同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保障金年度决算和说明,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保障金年度决算随同社会保障财务决算报表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统计报表《徐州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统计表》由市、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共同持有,按季度和年度分别填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存档,一份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一式三份,一份自留存档,一份报市民政局,一份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存档,一份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民政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

(二)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实行县级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级负责制,坚持公开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的原则。

(三)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保障金的,按贪污、挪用救灾款处理;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县(市)、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每月应对保障对象和保障金的发放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当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主动提出变更或取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各县(市)、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保障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地将保障金发放到真正困难的保障对象手中。

(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一定要实事求事,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办法》中几个概念的说明

1补助金。补助金是指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

2抚恤金。抚恤金是指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人员享受的抚恤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户主同在一个户口簿上的成员,其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均应计入家庭收入。

4“基本生活必需品”是指米、面、食油、调味品、蔬菜、豆制品、肉、鱼、禽蛋、奶制品、衣着、洗理费用等。

5“就业年龄内”是指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干部16周岁至55周岁,女性工人16周岁至50周岁。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为: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户为计算单位,人均收入未超出最低保障标准的,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人均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超出部分的50%用被赡养、被抚养、被扶养人总数相除,得数为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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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价管理,合理调控、引导地价水平,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国有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交易价格等地价的评估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地价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为基础的地价调控机制。
第五条 基准地价是城镇内一定时期的不同土地区域或级别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平均价格。
标定(准)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标准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第六条 基准地价和标定(准)地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3年6月22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TD)-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估价规程》)拟定。国家有新的标准时,从其规定。
第八条 基准地价和标定(准)地价在首次公布后每二至三年调整、公布一次;土地市场价格涨落幅度较大时,也可以每一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九条 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评估成果可以采用图、表两种形式公布。
基准地价评估成果包括城镇土地的级别或区域界线、范围及区域范围内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和评估的基准期日等内容。
标定(准)地价评估成果包括所选标准宗地的具体位置、条件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和评估的基准期日等内容。
第十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不低于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底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不低于标定(准)地价的原则共同核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人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容积率的,应当在市规划部门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市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容积率调整后的地价款差额。
第十三条 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公布上月出让宗地的出让价格及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受让人、使用用途、面积、位置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后十日内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报交易土地的评估价格、转让的成交价格、租金、抵押担保金额,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申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登记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地价管理事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同质宗地的市场价格,且低于标定(准)地价20%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又未能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成交价格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
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制作《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购买决定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购买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优先购买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状况,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原因等。
优先购买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在一定时期内因不合理投机等非正当因素导致上涨过快过高,严重影响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冻结地价、限制特定区域内土地转让等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并用于普通居民住宅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的土地增值额不得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扣除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确定。
按前款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核准,核准结果送交税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未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核准的,市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第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并按标定(准)地价40%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其标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和赠与;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
(四)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
(五)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联营、股份制改造等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地价评估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办理。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地价评估业务的地价评估机构必须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以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地价评估业绩报告、专业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及三宗地的地价评估实例报告书。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作出的地价评估结果,必须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改建或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地价评估结果的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做初步确认后,再移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终极确认。
对地价评估结果行使确认职权的部门应当出具地价评估结果确认书。
经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期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以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的土地使用权清偿债务的,拍卖底价不得低于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地价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准)地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根据评估目的,地价评估应依照《估价规程》分别或综合采用以下几项方法:
(一)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二)剩余法;
(三)收益还原法;
(四)市场比较法;
(五)成本逼近法;
(六)路线价法。
其中,(一)、(二)、(三)、(四)项方法应作为主要评估方法,(五)、(六)项方法作为辅助评估方法。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当事人及地价评估机构对市土地管理部门不予确认、登记的决定或对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持有异议的,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地价评估机构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评估地价、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提请授予其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地价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海洋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8月18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2〕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现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社会工作服务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运用专业方法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的包括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社会功能修复和促进个人与环境适应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是现代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面向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创新公共财政投入方式、拓宽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提高公共财政投入效益的重要举措;是改进现代社会管理服务方式、丰富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主体、完善现代社会管理服务体系的客观需要;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不少地方围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等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在拓宽服务领域、深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从整体上看,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还存在着政策制度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规模范围较小等问题,与中央加快构建现代社会服务体系、增强民生保障能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要求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总结借鉴国内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经验,以改革创新精神,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大力推进公共财政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以培养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扶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基础,深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进一步完善现代社会服务体系、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立足需求、量力而为,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用人民群众社会服务需求是否得到有效满足作为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标准;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方式,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的领域和范围。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服务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服务提供机构;引导服务提供机构按照公益导向原则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坚持鼓励创新、强化实效,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创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体制机制,改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切实加强绩效管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增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体制以及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拓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模、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加快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发展一批数量充足、治理科学、服务专业、作用明显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高其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使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数量、规模和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效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服务需求。


  三、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与监督管理


  (一)购买主体。各级政府是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划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社会工作服务需求评估,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社会工作服务计划并具体实施。


  (二)购买对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购买范围。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原则,重点围绕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城市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计划,为流动人口提供生活扶助、就业援助、生计发展、权益维护等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生活,实现城市户籍居民与外来经商务工人员的和谐共处。实施农村留守人员社会保护计划,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缓解生活困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护与支持网络。实施老年人、残疾人社会照顾计划,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社会参与、代际沟通等服务,构建系统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助残服务机制。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药物滥用人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艾滋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疏导心理情绪、改善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实施受灾群众生活重建计划,围绕各类受灾群众的经济、社会、心理需要,开展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社区重建、资源链接、生计项目开发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帮助受灾群众重树生活信心、修复社会关系、恢复生产生活。


  (四)购买程序。一是编制预算。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切实做好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社会服务需求的摸底调查与分析评估,核算服务成本,提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与效果目标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是组织购买。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实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三是签订合同。民政部门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服务提供机构订立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四是指导实施。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购买经费,指导、督促服务承接机构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完善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文件档案,制定具体、详实、严格的专业服务、资金管理及效果评价等方面指导标准。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按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要求,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及时组织对已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结项验收。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坚持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短期效果评估与长远效果评估、社会效益评估与经济效益评估相结合,确保评估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将考评结果与后续政府购买服务挂钩,对考评合格者,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对考评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并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建立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机构征信管理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适应社会工作分布广泛、高度分散的特点,建立健全以民政和财政部门为主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适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办法。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要求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以及政府采购、公共财政投入等方面法规政策和部门规章制修订范围。围绕社会工作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加快相关标准研制步伐,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标准体系,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三)培育发展社会工作服务载体。在充分发挥现有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作用基础上,通过完善管理体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和简化登记程序等措施,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采取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方式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培育发展一批社会工作专业能力建设与评估咨询机构,为更好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四)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投入。各级财政要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范围和规模,带动建立多元化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探索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实现项目库管理与预算编制的有机衔接。从民政部门留用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工作服务,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困难群体、特殊人群以及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提供专业服务。


  (五)加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宣传交流。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水平。定期举办社会工作宣传周、项目推介会、展示会、公益创投等活动,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交流经验、推广项目、争取资源创造条件。


  

201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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