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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53:01  浏览:90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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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攀办发〔201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攀枝花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攀枝花市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工作是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向市政府报送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指定的信息直报点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及时反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成绩、经验和问题;反映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思路、进展和成效,以及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反映重大的社会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等,为政府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服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一项基本职能。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七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分层次收集、整理、报送政务信息,负责政务信息领导批示的督办、查办工作,并反馈结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

  (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适时向下级单位提供信息报送要求和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六)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网络建设、网络活动。

  

  第三章 网络体系

  

  第八条 全市政务信息网络体系由各网络成员单位组成,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及其它信息联系点均属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政务信息网络体系可以横向扩展,纵向延伸。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体系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是收集、传递和加工信息的主要渠道。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体系。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条 各网络成员单位要配备1名以上信息员。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信息员必须是公务员编制的在编人员;其他单位的信息员必须是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第十一条 信息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规章,熟悉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十二条 信息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分层次收集、加工、报送、贮存政务信息,做好为各级领导的信息服务工作;

  (二)积极参与政务信息的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和参与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有关活动;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可借阅有关的内部文件、电报、资料。

  第十三条 做好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办公室分别组织,可采取短期脱产轮训、以会代训、到上级信息工作部门挂职、组织理论研讨、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各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送信息,对紧急信息、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随时发生随时报送,向省政府报送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3小时,并要续报事态的进展、处置措施、事件发生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情况;

  (二)各单位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供主管信息工作领导及信息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有关人员及资料有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三)各单位应为信息员参加重要会议、查阅文件、参与调研提供便利条件;

  (四)各单位应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举办的信息业务培训班、座谈会;

  (五)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信息报送的科室审签,必要时,报本单位领导审签;

  (六)各单位要制定科学的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制度,提高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 督查制度:

  (一)领导批示的政务信息,信息人员和有关科室要按批示范围,迅速传达领导的批示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督查,并及时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结果;

  (二)上级要求反馈的信息,下级信息工作机构必须按时反馈;

  (三)市政府办公室按季度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通报迟、漏、匿报重大信息的情况。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制度: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编发的政务信息,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由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存;

  (二)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对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以便检索和对信息进行专题综合分析。

  

  第六章 报送范围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报送主要内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二)国家、省、市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以及议案提案的跟踪办理情况;

  (四)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部署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六)重要社会动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预测性信息;

  (七)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

  (八)重大事件、事故、灾情;

  (九)本单位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十)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新建议;

  (十一)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的内容。

  

  第七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报送质量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要准确无误;

  (三)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四)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件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反映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经验,应当有新意;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基本手段

  (一)各单位信息工作部门必须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和其他交通、通讯设备,保证信息的迅速、准确、安全地传递。

  (二)各单位应当管理好用于政务信息报送的电脑和网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密和设备管理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安全畅通。

  (一)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是政府机关内部相对独立封闭的计算机网络,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密系统使用之前,涉密文电资料不准上网。对收到的文件、资料等信息,应及时作好备份并定期删除,以免影响网络的安全或泄密。

  (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网络上的任何节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接入社会公共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凡因自行接入社会公共信息网和国际互联网,造成泄密事件或网络受到非法入侵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严防计算机病毒破坏软件系统。不得随意删除计算机的程序步骤;不得自行录入与政务信息无关的程序;不得随意拷入游戏以及非法软件。计算机出现故障或发生病毒感染的,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快予以排除。严禁播放、传送内容不健康或有政治问题的软件及多媒体信息。

  第二十一条 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对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界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应依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报送时须遵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传递。

  

  第九章 考评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评选政务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政务信息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个人和优秀政务信息,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同时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信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县(区)负责对本级或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务信息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包括政务信息报送数量、采用量以及信息员队伍、网络和制度建设等。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对本级或本部门信息工作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实现政务信息机构和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政务信息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及各信息联系点应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应定期听取政务信息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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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建设局:

为加强对全国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改造工作的指导,现将《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和《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示范图》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2: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示范图


卫生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



一、总则

1.为配合各地改、扩建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的需要编写本设计要则。

2.制定本要则的目的是:严格控制院内交叉感染;严防污染环境。从硬件设施方面为一线医护工作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为患者提供舒适便捷的就医环境;为社会提供不污染周围环境的传染病医院。

3.本要则编写的依据为卫生部2003年5月4日颁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并参考烈性传染病区相关技术措施。

4.本要则适用于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的改、扩建。新建可参照执行。



二、 选址

1.选择改造医院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尽量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如学校、住宅区、水源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重要设施,选择地势较高,地质稳定平坦地段,尽可能在城市区域常年主导下风向。

2. 为方便使用,节省投资,应考虑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基础设施;交通方便,附近有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现成公用设施。



三、 总平面

1.严格分区,合理布置。

各医院根据需要分设限制区及隔离区。

限制区——安排为一线服务的医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的居住生活设施。相应的基本后勤保障用房包括:药房、中心供应室、环氧乙烷灭菌室、各类库房,洗衣房、营养厨房、锅炉房、配套卫生通过室,供氧站等。

隔离区——安排接诊区、检验、X线、CT等医技科室区、疑似病区、确诊病区、重症监护病区、病理解剖室、空气吸引机房、医用垃圾焚烧装置(如该地区有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的可不单建)、太平间以及污水处理站。如需要设立手术室,应设在该区。

2.严格流线,互不交叉。

组织好医院人流、物流、车流是医院建设的首要前提,在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的医院中必须严格规定人流、物流、车流的清洁与污染路线流程,洁污路线相互分开,互不交叉。

3. 为控制交叉感染,各建筑物之间应保持必要间距,减少密度,确保自然通风。限制区及隔离区相互之间间隔建议30m左右,各病幢间距建议20~25m。如果达不到要求,尽可能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4.院区其他设施

液氧站或汇流排间可设置在限制区内,便于液氧槽车或气瓶车运送补充。

中心供应室、环氧乙烷灭菌室、可设在限制区与隔离区的交界处,收污物口在隔离区边缘,发放口在限制区域内。

空气吸引机房相对独立,位置应考虑方便维修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与维护管理。

污水处理站根据具体条件可设置在院区隔离区边缘地段,便于管理与定期化验。

医用垃圾焚烧炉位置及烟囱高度必须满足环保要求,建议设在主导风向下风区域,并尽可能远离居民区。

太平间根据接收能力确定柜位,可与医用垃圾焚烧炉自成一区布置。

汽车清洗消毒场应在院区出入口附近设置,以便对进出院区车辆实施清洁消毒。



四、 隔离区平面布置原则

隔离区视收治病人数量确定其建设规模。疑似病区和确诊病区要分别设立。洁净通道和污染通道必须分别设置,并遵循接诊-检查(医技科室)-治疗(病房)-监护(ICU)的流程安排房屋布局。

医务人员按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的工作流程布置工作区域,每进入一级区域,必须设通过式更衣场所。

1.接诊区

根据功能确定设置内容。

2.医技科室(检查)

各功能检查科室的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检验后的废弃物应由专用密闭容器收集,通过污染通道送至焚烧炉或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集中焚烧。

3.护理单元(治疗)

1)每护理单元(病区)设20间病房为宜。

疑似病人 1人/间、确诊病人 2-3人/间,设置氧气、吸引等床头治疗设施、呼叫、对讲、照明设施。床边应有足够放置床边X光机、呼吸机等设备的空间。所有病房均带独立卫生间,设大便器、淋浴器、流动水洗手设施等。

2)医务人员及病患者应分别使用不同通道。

医务人员使用医务人员工作走廊(清洁区)及病区内走廊(半污染区),医务人员进出病区须经强制卫生通过室,通过室应包括:更衣室、淋浴室及厕所等卫生设施。医务人员由病区走廊进出病房需经缓冲间,缓冲间应设流动水洗手设施、错位门。患者通过外围走廊(污染通道)进入病房。

医务人员走廊与各病房间设双门密闭传递窗,用于为患者传递食物、药物等。

3)食物传送。

患者餐饮由限制区营养厨房加工后经工作通道,分送至各病区。餐车不进入病区。在开水配餐间设传递窗接收,另用病区内餐车分送,使用一次性餐具。

4)污物。

病患者污物及其他污染废弃物,由病区各病房的污染通道收集密封后送至污物间集中,再转运至焚烧炉或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焚烧,污物间均为外开门。

4. 重症监护室(ICU)

重症监护室(ICU)的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重症监护室(ICU)内不设护士值班室,医务人员工作室与监护室间设大面积玻璃观察窗或远程监护设备。

重症监护室(ICU)旁设置专用污物污洗间,污洗污物间为通过式房屋,一端以门与重症监护室(ICU)分隔,另一端要直接对污染通道。

5.手术室

手术室设刷手间、敷料器材间、小型压力蒸汽灭菌器消毒室,并按一般要求配置设备,出入口必须设强制卫生通过室。



五、 暖通

1.所有区域,必须具备自然通风的条件。

2.所有区域,严禁使用中央空调。

3.有条件的单位可安装建设部推荐的简易负压病房的排风机组。



六、 给排水

1.应充分考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过程的用水量。

2.医护人员使用的洗手盆、洗脸盆、化验盆等均应采用非接触龙头,感应开关;小便器应采用感应开关,大便器应采用脚塌开关或感应开关。

3.除淋浴、拖布池等必须设置地漏的场所外,其它用水点尽可能不设地漏。各排水点应有良好的水封。

4.支管检修阀门,外网分段检修阀门应设置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

5.污水外网宜全封闭,在管网适当位置加伸顶通气管(避开交通道路及空调取风口),并定期消毒。

6. 化粪池应设加药消毒装置。

7.污水处理:加氯消毒是必须的,接触消毒池有效停留时间不小于3小时。其它处理视城市污水系统完善程度确定。

8.每个护理单元应单独设置开水器。

9.消防系统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如室内无条件设置,室外消火栓应加密设置。灭火器应按规范设置。



七、 电气

1.保证双路10kV电源供电,两路均能为100%负荷供电,且一路检修或故障时,另一路不断电。

2.ICU、手术部配电负荷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

3.消防应急照明电源采用双路电源末端互投自动控制或采用自带蓄电池灯具且供电时间>30min,或采用自发光材料作出口指示和疏散指示灯。

4.吸引、污水处理、焚烧炉、中心供应、太平间、检验化验等用电负荷均采用专线供电。

5.空调负荷用电采用专用变压器,与配电照明变压器分开。

6.通风负荷用专线供电,宜在护士站集中控制。

7.紫外线消毒灯每间病房设置1个,走廊每4米设置1个,治疗室、ICU、手术室均设置紫外线消毒灯,与其它照明灯分别用开关控制。

8.配管线槽或桥架穿越隔墙处应密封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9.设置医护呼叫对讲系统、电话系统或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

10.采用TN-S系统,PE线与N线严格分开。



八、 医疗气体

各病房应配置中心供氧、中心吸引接口。

根据规模条件设置液氧站或汇流排,站房可设于限制区内,方便液氧补充及氧气瓶更换。

中心吸引站房可设于隔离区或限制区边界处,要考虑便于清理消毒及日常维修。



九、 结构

选择改造医院,必须注意结构安全,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十、 消防

合理布置室外消防通道,注意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包括埋设室外消火栓及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



十一、 环境保护

应急设施应充分注意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对产生医院污物、污水、尸体等采取严格必要安全处理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十二、 其他

本要则未述及的各相关专业要求,应按照国家现有规范以及卫生部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项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2年4月9日 生效日期1972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二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给予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一千万英镑。每个英镑的含金量为二点一三二八一克。在执行本协定期间,如英镑含金量发生变动,对上述贷款尚未使用的金额和已使用而未偿还的金额,将按变动的比例进行调整。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以及为换取当地货币用以支付项目建设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物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圭亚那出口货物或者用双方同意的其他办法偿还已使用的贷款。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四条 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提供技术援助,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给这些工程技术人员以便利。其待遇和工作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圭亚那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二年四月九日在乔治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聂 功 成            霍 伊 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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